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号),公告中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别号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别号’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别号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本公告所稱企業,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業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其他企業。”
現将我校自2017年7月1日起開具或取得增值稅普通發票的相關事宜通知如下:
自2017年7月1日起,我校開票單位對外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需取得企業的納稅人識别号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并在票面“購買方納稅人識别号”欄準确填開。
自2017年7月1日起,我校各單位、各項目負責人向其他單位付款并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可根據開票(收款)單位的要求向其提供我校的開票信息。
納稅人識别号:130322401705036或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12130000401705036B
銀行賬号:0404 3402 0930 0055 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