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學校研究同意,現将修訂的《bevictor伟德官网教學事故認定與處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bevictor伟德官网教學事故認定與處理暫行辦法(修訂)
第一條為貫徹“從嚴治校,從嚴執教”原則,進一步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加強教學管理工作的規範性和嚴肅性,保證學校教學工作正常有序進行,減少教學工作中各種事故的發生,并使出現的教學事故得到嚴肅、妥善的處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教學事故是指教師(含教輔)及教學管理人員失職或違反教學工作條例,從而影響正常的教學秩序,影響教學環節的實施等在教學或教學管理過程中出現的失誤或過錯。
第三條教學事故根據事故發生的情節和後果,分為一般教學事故、嚴重教學事故和重大教學事故三類。
第四條出現下列情況之一,造成不良影響,情節輕微的,為一般教學事故:
1.無正當理由,遲到、早退、擅自離開教學崗位5分鐘(含)以内;
2.無正當理由,上課、實驗、監考期間撥打或接聽與教學無關的電話或從事與教學無關的事情,緻使幹擾、延誤、縮短或中斷教學活動5分鐘(含)以内;
3.未經院(系、部)和學校教學主管部門同意,擅自變更教學活動時間或地點;
4.未經院(系、部)和學校教學主管部門同意,由兩人或多人共同承擔的教學任務,未按原授課教師或時間安排執行;
5.未經院(系、部)、學校教學主管部門和實踐單位同意,擅自縮短實習時間1天(含)以内;
6.實踐教學指導教師違反學校或實踐教學單位的相關規定,造成不良影響;
7.發現學生平時作業、實驗報告、實習報告、試卷或畢業論文(設計)等有嚴重抄襲現象未予以制止或未及時向院(系、部)彙報;
8.未按學校規定批改平時作業、實驗報告、實習報告、試卷或畢業論文(設計);
9.未按學校有關規定命題、制定評分标準或進行試卷分析;
10.試卷未按規定送達考場,或因試卷數量不足等原因,導緻考試延誤5分鐘(含)以内;
11.誤判、漏判試卷份數不超過三份(班級規模60人及以下)或應判試卷總數的6%(班級規模60人以上),緻使試卷成績與實際成績不符,或者成績登載缺失,且未主動糾正;
12.未經院(系、部)和學校教學主管部門同意,不按時報送成績、成績分析報告、學生試(答)卷等需要報送的材料;
13.課程表、考試安排表、監考安排表、停調課通知(單)等未及時通知相關院(系、部)教師或學生,造成上課或考試延誤;
14.排課、排考中發生時間、地點、人員沖突或遺漏,造成上課或考試延誤;
15.未經學校教學主管部門同意,擅自使用教室或其他教學設施而影響正常教學;
16.教學管理人員對教師請印的試卷審核不認真,導緻試卷出現較大錯誤或試卷規範性較差;
17.其他未按照學校規定完成相關教學或教學管理工作,造成不良影響、情節輕微的行為或事件。
第五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造成不良後果,情節嚴重的,為嚴重教學事故:
1.無正當理由,遲到、早退、擅自離開教學崗位5分鐘以上;
2.無正當理由,上課、實驗、監考期間撥打或接聽與教學無關的電話或從事與教學無關的事情,緻使幹擾、延誤、縮短或中斷教學活動5分鐘以上;
3.未經院(系、部)和學校教學主管部門同意,授課内容嚴重偏離教學大綱;
4.擅自調整、變更教學計劃,未能落實或按計劃完成教學任務;
5.未經院(系、部)和學校教學主管部門同意,擅自停課、缺課、請他人(非教學任務書中指定的任課教師、實踐指導或帶隊教師)代課、缺席監考;
6.未經院(系、部)、學校教學主管部門和實踐單位同意,擅自縮短實習時間1天以上;
7.實踐教學指導教師違反學校或實踐教學單位相關規定,造成嚴重影響;
8.試卷未按規定送達考場,或因試卷數量不足等原因,導緻考試延誤5分鐘以上;
9.在校級考試中,考前洩露試題或考試中暗示、透露試題答案;
10.發現學生考試違紀或作弊,未及時糾正、處理或隐瞞不報,或其它未按監考守則規範考場秩序導緻考場混亂;
11.因未及時清點試(答)卷、未妥善保管試(答)卷或成績單等原因,造成學生試(答)卷、成績單遺漏或遺失;
12.不按評分标準閱卷,随意給分或改動成績,誤判、漏判試卷份數超過3份(班級規模60人及以下)或應判試卷總數的6%(班級規模60人以上)且未主動糾正;
15.課程表、考試安排表、監考安排表、停調課通知(單)等未及時通知相關院(系、部)教師或學生,造成停課、停考;
16.排課、排考中發生時間、地點、人員沖突或遺漏,造成停課或停考;
18.其他未按規定完成相關教學和教學管理工作,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或事件。
第六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後果十分嚴重、情節極為惡劣的,為重大教學事故:
1.教學活動中出現違反憲法、法律或違背黨的方針政策、違反教師職業道德規範等言論或行為;
2.侮辱、體罰或傷害學生,或其他給學生身心造成嚴重傷害的言論或行為;
3.對教學或教學管理工作不負責任,造成人身傷亡或重大财産損失;
4.在校級以上級别的考試中,考前洩露試題、考試中暗示、透露試題答案或其它嚴重影響考試秩序的行為;
5.私自改動學生原始成績,或出具與事實不符的成績、學籍、學曆、學位等各類證書、證明;
6.其他違反教學或教學管理規定,後果十分嚴重,情節和影響極為惡劣的言論或行為。
第七條 學校成立教學事故認定委員會,負責教學事故的認定工作。教學事故認定委員會由主管教學校領導、教務處領導、事故發生單位代表和其他相關人員構成。教學事故認定委員會辦公室設在教務處。
第八條 教學事故認定委員會應在接到事故調查報告之後3個工作日内召開事故認定會議。事故認定委員會應根據事故調查報告認定事故等級,提出處理意見。一般教學事故由事故責任人所屬單位認定和處理,并報教務處備案。嚴重教學事故的認定與處理意見由校長審批,重大教學事故的認定與處理意見報校長辦公會審批。
第九條對一般教學事故,由事故責任人所在單位提出通報批評,同時取消責任人事故發生年度評優資格,根據情節輕重及态度好壞對事故責任人扣發一定數額的崗位津貼(以月津貼額為基本單位)。
第十條 對嚴重教學事故,由學校主管校長對責任人簽發《教學事故通知書》,除由學校提出通報批評外,延期1年晉升高一級專業技術職務,根據情節輕重對責任人扣發一定數額的崗位津貼(以季度津貼額為基本單位)。
第十一條 對重大教學事故,由學校主管校長對責任人簽發《教學事故通知書》,全校提出通報批評,扣發責任人事故發生年度崗位津貼、延期3年晉升高一級專業技術職務,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記過、留校查看行政處分,直至調離教學、教學管理、教學保障崗位,開除公職。
第十二條 對隐瞞事故真相、幹擾調查工作,或對舉報人、投訴人進行打擊、報複的,根據情節輕重,按一般教學事故、嚴重教學事故或重大教學事故處分。
第十三條 事故責任人對學校的處分不服,應在收到學校的處分決定後5個工作日内向校教學事故認定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校教學事故認定委員會應在收到事故責任人行政複議申請後5個工作日内進行複議并将複議意見通知申訴人。申訴人對複議意見不滿意,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四條 本辦法未列舉的教學事故,由校教學事故認定委員會參考本辦法予以認定。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2013年8月28日起執行,由教務處負責解釋。原相關文件同時廢止。
bevictor伟德官网校長辦公室 2013年8月26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