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學字〔2017〕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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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學生違紀處分暫行規定(修訂)》的通知
各院(系、部),相關處(室),有關單位:
《bevictor伟德官网學生違紀處分暫行規定(修訂)》已經校長辦公會審議通過,并經河北省教育廳核準,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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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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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違紀處分暫行規定(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學生管理行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建設良好校風,保障學生合法權益,培養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号)、《bevictor伟德官网章程》等規範性文件,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規定适用于我校在籍的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本科生、專科生。
第三條對有違反法律法規、《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學校紀律行為的學生,學校應當給予批評教育,并視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處分。學生違紀但不夠處分條件的要進行批評教育。方式有:書面檢查;在班内、院(系)内公開檢讨錯誤;通報批評。
學校給予學生處分,堅持教育與懲戒相結合,與學生違法、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适應。學校對學生的處分,應當做到證據充分、依據明确、定性準确、程序正當、處分适當。
第二章紀律處分的種類和運用
第四條紀律處分的種類分為: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第五條違反校規校紀造成經濟損失或傷害的,其經濟損失和醫療費依法由違紀人承擔。
第六條包庇或協助他人違紀的,可參照對違紀人的處分給予處理。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酌情減輕或免予處分:
(一)違紀後主動說明事實,承認錯誤,寫出深刻檢查并及時改正、挽回影響的,可酌情減輕處分;
(二)違紀後認錯态度好,主動配合查明事實,檢舉揭發他人違紀或主動交待自己其他違紀情況,有立功表現的,可酌情減輕或免予處分。
第八條違紀後認錯态度好,主動配合查明事實或賠償相關損失,并盡量挽回影響的,可從輕處分。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從重處分:
(一)造成嚴重後果,影響極壞的;
(二)策劃、指使、脅迫他人違紀并造成後果的;
(三)有兩種以上違紀行為的;
(四)一年内曾因違紀受過處分,再次違紀的;
(五)不主動交待問題,搪塞推诿、态度惡劣的;
(六)明知故犯、屢教不改的;
(七)對檢舉人、證人進行威脅或打擊報複的;
(八)拒不賠償或支付本人違紀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或醫療費的;
(九)其他可從重處分的情形。
第三章違紀處理
第十條擾亂社會秩序和正常的教學生活秩序,破壞安定團結的,視情節給予紀律處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1.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2.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3.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4.非法組織集會、遊行、示威不聽勸阻的;
5.在校園内外(含互聯網)張貼、散發(發布)攻擊黨和社會主義制度内容的大小字報及制造、傳播謠言、有害信息的;
6.在校園内進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動,不聽勸阻的;
7.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1.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情節較為嚴重、性質較為惡劣的;
2.未經允許私自組織集會、遊行、示威,造成一定影響,但能聽勸阻,終止正在舉行的活動的;
3.在校園内外張貼帶有錯誤言論的大小字報或在互聯網上制造、傳播謠言、有害信息的;
4.在校園内進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動,但能聽從勸阻,終止正在舉行的活動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1.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被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者罰款的;
2.參加非法組織的集會、遊行、示威及張貼、散發大小字報的;
3.在校園内組織、參與宗教活動的;
4.以各種形式或名義非法組織學生團體的。
第十一條對打架鬥毆的,給予紀律處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1.聚衆鬧事、打架鬥毆、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後果的直接責任的和幕後策劃的;
2.持械行兇或持械威脅他人以達到不正當目的,情節嚴重的;
3.結夥鬥毆為首的或勾引社會不法分子入校鬥毆性質惡劣造成後果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1.策劃、挑起打架鬥毆造成後果的;
2.動手打人緻傷或提供兇器的;
3.參與打架鬥毆或以“勸架”為名,偏袒一方,促使毆打事态發展并緻傷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1.用語言挑逗、搬弄是非、挑起事端的;
2.動手打人的;
3.為打架者作假證使調查造成困難的;
4.緻使事态進一步惡化的。
第十二條搶劫、偷竊、詐騙公共财物及個人财物的,除追回其贓款、贓物外,應當根據情節給予紀律處分。
(一)搶劫他人财物,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偷竊,詐騙國家、集體、個人财物數額較大,受到刑事處罰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三)偷竊,詐騙國家、集體、個人财物數額較大或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視情節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四)偷竊,詐騙國家、集體、個人财物的,視情節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五)有作案動機并着手實施但未竊及财物,經保衛或公安部門确認屬行竊作案的,視情節給予紀律處分。
第十三條損害社會公德,損害大學生形象,違反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紀律處分。
(一)在公共場所下不顧影響,行為不文明,舉止不得體的,給予批評教育;經教育不改或态度惡劣的,給予警告處分;
(二)從事或參與有損大學生形象、有損社會公德活動的,給予嚴重警告、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三)調戲、侮辱婦女的,按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四)在學生公寓留宿異性或在異性宿舍留宿的,造成極壞影響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四條 違反學校紀律,有礙公共秩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直至留校察看處分。
(一)在校内外酗酒滋事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非法從事經商活動或有償服務的;
(三)從事傳銷活動的;
(四)以各種方式騷擾、恐吓、侮辱、調戲他人的;
(五)違紀情節一次尚不夠處分的,但屢教屢犯的;
(六)拒絕、阻礙學校管理人員依學校規定執行任務的。
第十五條故意損害公私财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賠償相應經濟給予紀律處分。
(一)故意損害公私财物,價值超過3000元,或故意損壞科研成果的,視情節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二)故意損害公私财物,價值超過400元不足3000元的,視情節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三)故意損害公私财物,價值不足400元的,視情節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第十六條違反學校公共場所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紀律處分。
(一)在公共場所打鬧、大聲喧嘩等影響他人學習、生活的行為的,視情節給予警告處分;
(二)不愛護公共場所設施,有對公共設施亂寫、亂畫、亂張貼、蹬踏腳印等不文明行為的,視情節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三)在公共場所摔砸、抛扔或焚毀物品,破壞學校學習生活秩序的,給予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四)在宿舍裡存放、使用違規電器和管制刀具的,或者違反用電、用水、公寓管理、教室管理等學校規定,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造成損失的,給予記過處分;造成重大損失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七條 不履行請假手續,一學期連續曠課學時達到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給予紀律處分(曠課一天按6學時計,曠早操一次按0.5學時計)。
(一)1~12學時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二)13~24學時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三)25~36學時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四)37~60學時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第十八條 違反考試紀律,視其情節給予紀律處分。
(一)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違紀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1.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3.考試開始信号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号發出後繼續答題的;
4.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勢的;
5.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範圍内,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
6.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7.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将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8.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記信息的;
9.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二)有下列嚴重違反考試違紀情形之一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情節特别嚴重的,交由公安部門處理。
1.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
2.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的;
3.威脅、侮辱、诽謗、誣陷考試工作人員或其他考生的;
4.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嚴重違紀行為。
(三)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有下列作弊情形之一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1.攜帶與考試内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内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通訊設備參加考試的;
2.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内容相關的資料的;
3.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4.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5.其他作弊行為。
(四)有下列比較嚴重作弊情形之一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1.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2.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3.評卷過程中被發現同一科目同一考場有兩份以上(含兩份)答卷答案雷同的相關考生;
4.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相關考生;
5.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後查實的相關考生。
(五)有下列嚴重作弊情形之一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1.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
2.通過僞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3.組織作弊的;
4.使用通訊設備或其他器材作弊的;
5.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6.其他嚴重作弊或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
(六)全學程二次作弊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七)學生在國家教育考試中違反考試管理規定和考場紀律的,适用《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33号)進行認定和處理。
第十九條夜間不遵守學校相關規定,遲回公寓三次的,視情節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第二十條在校期間未經學校批準私自在校外居住或在校内租房借房居住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一條 未經準假,私自離校且夜不歸宿的,給予嚴重警告、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第二十二條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三條不尊敬師長,視情節給予紀律處分。
(一)侮辱、诽謗、恐吓、毆打教職員工的,視情節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二)尋釁滋事、無理取鬧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四條學位論文、公開發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襲、篡改、僞造等學術不端行為,情節嚴重的,或者代寫論文、買賣論文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四章處分決定的權限和報批程序
第二十五條 學校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或者其他不利決定之前,學校應當書面告知學生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學生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
學校不得因學生的陳述和申辯加重對學生的處分。
第二十六條給予學生記過以下處分,由院(系)務會提出處理意見,院長(系主任)簽字,連同事實材料報送學生處審核批準,并以學校名義作出處分決定書。
第二十七條給予學生留校察看、開除學籍或者其他涉及學生重大利益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的,由院(系)務會提出處理意見,院長(系主任)簽字,連同事實材料報送學生處審核,在進行合法性審查後,報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由校長簽發處分決定書。對開除學籍的學生,由學校學籍管理部門辦理學籍注銷手續。
第二十八條學校對學生作出處分,應當出具處分決定書。處分決定書應當包括下列内容:
1.學生的基本信息;
2.作出處分的事實和證據;
3.處分的種類、依據、期限;
4.申訴的途徑和期限;
5.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九條 監考老師和考務部門認定的考試作弊,以非實名制(公布學号,姓××)的方式先行公布作弊通告,再按上述規定程序給予作弊者相應的處分。
第三十條根據學生所犯錯誤的性質,涉及到的有關部門應當負責審核事實材料,并有複議權。
第三十一條 責任人涉及兩個以上部門管理的,由學生處協同處理。
第三十二條處分決定書由所在院(系)送交學生本人,并把處分決定告知學生家長或委托單位,同時告知學生可以提出申訴及申訴期限,并由學生本人在處分決定送達書上簽字;本人拒不簽字的,可由兩名教師或兩名學生簽字證明;已經離校的,可以采取郵寄方式送達;學生不知去向難以送達的,學校在公告欄、校園網等媒介上公告5日視為送達。
第三十三條學生本人或其代理人對處分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0日内,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三十四條學生對複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複查決定書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廳提出書面申訴。從處分決定或複查決定送達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内未提出申訴的,學校或省教育廳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第三十五條處分決定或複查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
第五章處分期限與處分解除
第三十六條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期限一般為6個月,記過處分期限一般為9個月,留校察看處分期限一般為12個月。
學生在受處分期間再次受到處分的,處分期限一般為12個月。對畢業班學生的處分,處分期限不超過畢業離校之日。
第三十七條學生在受處分期間,如因發生有關違紀問題但不構成處分的,可适當延長處分期,但處分期最長不超過12個月;涉及到畢業班的,延長處分期不應超過畢業離校之日。
延長學生處分期限,由院(系)提出申請、學生處處務會研究決定。
第三十八條處分期限結束後,按規定程序對學生的處分予以解除。
第三十九條對學生的處分到期後,由學生向所在院(系)提交“解除處分申請書”。申請書主要内容包含:
1.學生本人的基本信息;
2.受處分的時間、原因、處分種類及依據、處分期限;
3.受處分期間的綜合表現;
4.申請解除處分的意願;
5.其他必要内容。
第四十條院(系)要召集院(系)務會對學生解除處分的申請進行研究,向學生處提交“解除某某同學某某處分的報告”,報告内容要對學生在受處分期間的綜合表現予以具體說明并提出意見。
第四十一條學生處接到有關院(系)的報告後,應及時對相關情況進行審核。對解除警告、嚴重警告和記過處分,審核後,由分管校領導簽發解除處分決定;對解除留校察看處分,提交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由校長簽發解除處分決定。
第四十二條解除處分之後,學生獲得表彰、獎勵及其他權益,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對學生的處理和處分決定、解除處分的決定均裝入學生檔案,事實材料歸入學校文書檔案。
第四十四條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學校發給學習證明。學生按學校規定期限離校,檔案由學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四十五條在籍研究生違紀處分、解除處分程序由研究生部按照本規定履行相關手續。
第四十六條成人高等學曆教育在籍學生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本規定所說“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數,“超過”不含本數。
第四十八條 本規定所說“從輕”、“從重”是指在違紀條款規定的處分幅度内選擇種類,“減輕”是指在違紀條款規定的處分幅度以下選擇種類。
第四十九條 本規定自2017年9月1日起試行,原《bevictor伟德官网學生違紀處分暫行規定》(校學字〔2013〕58号)同時廢止。
第五十條本規定由學生處負責解釋。
附件:1.bevictor伟德官网違紀學生處分前陳述和申辯信息登記表
2.bevictor伟德官网學生處分決定送達書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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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紀學生處分前陳述和申辯信息登記表
學生(代理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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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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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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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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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院(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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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業班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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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代理人)
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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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長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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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聯系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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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系)談話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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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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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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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紀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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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受處分
的種類
| (在相應的處分種類後□内打√)
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
處分期限:個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需本人到期主動申請解除處分)。
|
陳述和申辯
内容
|
|
同學對學校拟給予的處分(無/有)異議。
學生(代理人)簽字: 院(系)談話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注:1.“院(系)談話人”指院(系)主管學生工作領導或學工辦主任;
2.本表是學生處分材料的組成部分,随院(系)提交的其它處分材料同時報學生處。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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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處分決定送達書
.同學(學号:),你于年月日因
行為,已構成,在同學中造成不良影響。根據《bevictor伟德官网學生違紀處分暫行規定》(校學字〔2017〕号)第條第款第項之規定,經學院(系)院(系)務會研究并書面提議,報學生處審核、學校批準,決定給予你處分(處分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如你有異議,可以在接到《bevictor伟德官网學生處分決定送達書》之日起10日内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逾期沒有申訴,學校将不再受理本人提出的申訴。申訴事項要求見《bevictor伟德官网學生校内申訴暫行規定》(校辦字〔2017〕号)第章第條等有關規定。
附件:《關于給予學院同學處分的決定》(學字〔2017〕号)
bevictor伟德官网學生處
20年月日
學生本人簽字:年月日
學生工作辦公室主任簽字:年月日
注:此送達書一式三份(學生本人、院(系)、學生處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