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搖 總搖 則 搖 搖 第一條搖 為了健全民主集中制, 完善團内民主選舉制度, 根 據 《中國共産主義青年團章程》, 制定中國共産主義青年團基層 組織選舉規則。 第二條搖 本規則适用于鄉、 鎮、 街道、 村、 社區、 企業、 機 關、 學校、 科研院所、 社會組織和其他基層單位團的基層組織的 選舉工作。 第三條搖 團的支部委員會、 總支部委員會由團員大會選舉産 生, 每屆任期兩年或三年, 其中大、 中學校學生支部委員會每屆 任期一年。 團的基層委員會由團員大會或團的代表大會選舉産 生, 每屆任期三年至五年。 第四條搖 下列人員在團内有表決權、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一) 中國共産主義青年團團員 (受留團察看處分尚未恢複 團員權利的除外); (二) 在團内擔任領導職務或直接從事團的業務工作的中國 共産黨黨員 (受留黨察看處分尚未恢複黨員權利的除外)。 第五條搖 黨團組織提名為團的委員會成員候選人或團的代表 大會代表候選人的中國共産黨黨員在團内有被選舉權。 第六條搖 團的支部委員會、 總支部委員會、 基層委員會任期 屆滿應按期進行換屆選舉。 如需提前或延期換屆選舉, 應報同級 —2—
黨組織和上級團組織批準。 延長期限不超過一年。 第七條搖 團的支部委員會、 總支部委員會、 由團員大會選舉 産生的基層委員會的負責人不得由任何一級組織或個人指定。 由 團的代表大會選舉産生的基層委員會, 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 同 級黨組織和上級團組織認為有必要時, 經過共同研究, 取得一緻 意見, 可以調動或指派團組織的負責人。 第八條搖 團内選舉應尊重和保障團員的民主權利, 充分發揚 民主, 體現選舉人的意志,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強迫 選舉人選舉或不選舉某個人。 第二章搖 代表的産生 搖 搖 第九條搖 團的基層代表大會的代表應能反映本選舉單位的意 見, 代表團員意志。 第十條搖 代表名額一般為一百至二百人, 最多不超過三百 人。 團員或所轄團組織較少的, 可适當減少代表名額。 代表名額由召集代表大會的團的委員會根據所轄團員人數, 按照有利于團員了解和直接參與團内事務, 有利于讨論和決定問 題的原則确定, 報同級黨組織和上級團組織批準。 代表名額的分 配由召集代表大會的團的委員會根據團員人數和代表具有廣泛性 的原則确定。 第十一條搖 團的基層代表大會的代表一般由下一級團員大會 選出, 也可以由下一級團的代表大會選出。 團員人數在二千名以上或下設團委的基層團組織, 在必要 —3—
時, 經同級黨組織和上級團組織批準, 可以召集團的代表會議, 選舉出席上一級團的代表大會的代表。 第十二條搖 代表候選人數應多于應選人數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三條搖 代表候選人由各選舉單位按分配名額組織團員醞 釀提名, 根據多數團員的意見确定, 在一定範圍内以适當方式進 行公示後, 提交團員大會、 團的代表大會或團的代表會議進行選 舉。 第十四條搖 上屆團的委員會成立代表資格審查小組, 負責對 代表的産生程序和資格進行審查。 代表資格審查小組由召集代表大會的團的委員會或常務委員 會提名并表決産生。 其組成人員一般由團的委員會書記或副書 記, 團委組織部門負責人以及其他熟悉團的工作的同志組成。 代表的産生不符合規定程序的, 應責成原選舉單位重新進行 選舉; 代表不具備資格的, 應責成原選舉單位撤換。 代表資格審查小組應向團的代表大會報告代表資格審查情 況。 經審查通過後的代表, 獲得正式資格。 第三章搖 委員會的産生 搖 搖 第十五條搖 團的支部委員會一般由三至五人組成, 設書記一 人, 必要時可設副書記一人。 團的總支部委員會一般由五至七人 組成, 設書記一人, 副書記一至兩人。 第十六條搖 團的基層委員會一般不設常務委員會。 團員人數在二千名以上或下設團委的基層團組織, 根據工作 —4—
需要, 經上級團組織批準, 可以設立常務委員會。 第十七條搖 不設常務委員會的團的基層委員會一般由七至九 人組成; 設常務委員會的團的基層委員會一般由十五至二十一人 組成, 常務委員五至九人。 鄉、 鎮團的委員會可由九至二十一人 組成。 團的基層委員會設書記一人、 副書記一至三人。 第十八條搖 團的支部委員會、 總支部委員會、 基層委員會不 設候補委員。 第十九條搖 團的支部委員會、 總支部委員會、 基層委員會委 員候選人, 按照德才兼備和班子結構合理的原則提名。 第二十條搖 團的支部委員會、 總支部委員會、 基層委員會委 員候選人名額應多于應選名額的百分之二十; 常務委員會委員候 選人名額應多于應選名額一至二人。 第二十一條搖 團的支部委員會、 總支部委員會委員由全體團 員醞釀提名, 上屆委員會根據多數團員的意見确定候選人, 提交 團員大會進行選舉。 團的支部委員會委員也可以不提候選人, 經全體團員充分醞 釀後, 直接投票選舉産生。 第二十二條搖 團的基層委員會委員, 凡召開團員大會選舉 的, 由上屆團的委員會在組織團員民主推薦、 充分醞釀的基礎 上, 根據多數團員的意見确定候選人預備名單, 報同級黨組織和 上級團組織同意後, 提交團員大會進行選舉; 凡召開團的代表大 會選舉的, 由上屆團的委員會廣泛征求所屬團組織和團員的意 —5—
見, 提出候選人預備名單, 報同級黨組織和上級團組織同意後, 提交大會主席團, 經大會主席團初步确認, 提交各代表團 (小 組) 醞釀讨論, 大會主席團根據醞釀讨論情況确定候選人名單, 提交代表大會進行選舉。 第二十三條搖 團的支部委員會、 總支部委員會書記、 副書記 由團員大會從新當選的委員會委員中選舉産生。 團的支部委員會、 總支部委員會書記、 副書記候選人由新選 出來的委員會全體會議醞釀提名, 也可以由上屆團的委員會提 名, 經同級黨組織和上級團組織同意後, 根據新選出的委員會多 數委員的意見确定。 團的支部委員會書記、 副書記的選舉, 也可以不提候選人, 由團員大會直接從新當選的委員會委員中選舉産生。 第二十四條搖 團的基層委員會書記、 副書記和常務委員, 由 團的基層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産生。 召開團員大會選舉的團的基 層委員會書記、 副書記, 也可以由團員大會從新當選的委員會成 員中選舉産生。 團的基層委員會書記、 副書記和常務委員由上屆團的委員會 提出候選人建議名單, 報同級黨組織和上級團組織同意後, 提交 選舉人醞釀讨論, 确定候選人名單, 提交選舉。 第二十五條搖 團的基層委員會書記、 副書記、 常務委員候選 人必須是本屆委員會委員, 設立常務委員會的團的基層委員會書 記、 副書記候選人必須是本屆委員會常務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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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搖 選舉的組織領導 搖 搖 第二十六條搖 團員大會的選舉, 由上屆團的委員會主持。 團的代表大會的選舉, 由團的代表大會主席團主持。 第二十七條搖 召開團員大會選舉的團的基層委員會第一次會 議的選舉, 由上屆團的委員會推薦一名新選出的委員主持。 召開 團的代表大會選舉的團的基層委員會第一次會議的選舉, 由團的 代表大會主席團指定一名新選出的委員主持。 第二十八條搖 團的代表大會正式舉行前, 由上屆團的委員會 主持召開大會預備會議。 預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 通過代表資格審查小組的報告; (二) 通過大會主席團名單; (三) 通過大會秘書長、 副秘書長名單; (四) 通過代表大會議程; (五) 通過有關确認事項。 第二十九條搖 團的代表大會的領導機構是團的代表大會主席 團。 主席團成員由上屆團的委員會與下一級團的委員會協商提 名, 經各代表團 (小組) 醞釀讨論後, 提交代表大會預備會議 表決産生。 主席團一般由各代表團 (小組) 負責人, 團的代表大會籌 備機構負責人及各方面的代表組成。 主席團成員必須是團的代表 大會代表。 —7—
主席團設常務主席若幹人, 由上屆團的委員會提名, 在大會 秘書長主持的主席團第一次會議上表決産生。 第三十條搖 團的代表大會主席團的任務是: (一) 按照大會議程主持大會; (二) 組織大會的報告和讨論; (三) 組織代表醞釀讨論并确定出席上一級團的代表大會代 表和本屆團的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名單, 主持大會的選舉; (四) 組織代表審議大會的決議; (五) 決定其他人事和有關重要事宜。 第三十一條搖 團的代表大會設秘書長一人、 副秘書長若幹 人, 負責處理團的代表大會召開期間的日常事務。 秘書長、 副秘書長由上屆團的委員會提名, 交團的代表大會 預備會議表決産生。 第五章搖 選舉辦法 搖 搖 第三十二條搖 團員大會、 團的代表大會和團的基層委員會有 選舉權的到會人數超過應到會人數的三分之二, 方可進行選舉。 第三十三條搖 團的支部委員會、 總支部委員會、 基層委員會 委員, 出席上級團的代表大會的代表, 可以直接采用候選人數多 于應選人數的差額選舉辦法進行選舉, 也可以采用差額選舉辦法 進行預選, 産生候選人名單, 然後進行等額正式選舉。 團的支部委員會、 總支部委員會、 基層委員會書記、 副書記 一般采用差額選舉辦法選舉産生。 經同級黨組織和上級團組織批 —8—
準, 也可以采用等額選舉辦法。 第三十四條搖 選舉前, 選舉單位的團組織或大會主席團應将 候選人的簡曆、 工作實績和主要優缺點向選舉人作出實事求是的 介紹, 對選舉人提出的詢問應作出負責的答複。 根據選舉人的要 求, 可以組織候選人與選舉人見面, 由候選人作自我介紹, 回答 選舉人提出的問題。 第三十五條搖 選舉設監票人, 負責對選舉全過程進行監督。 召開團員大會或團的代表大會進行選舉, 其監票人由全體團 員或各代表團 (小組) 從不是候選人的團員或代表中推選, 經 團員大會或團的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召開委員會進行選舉, 其監票人從不是候選人的委員中推 選, 經全體委員表決通過。 第三十六條搖 選舉設計票人。 計票人的工作接受監票人監 督。 第三十七條搖 選舉一律采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 選票上的候 選人名單以姓氏筆劃為序排列。 第三十八條搖 因故未出席會議者, 不能委托他人代為投票。 第三十九條搖 選舉人對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或不贊成票, 也 可以棄權。 投不贊成票時, 可以另選他人。 第四十條搖 每次選舉收回的選票, 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數, 選 舉有效; 多于投票人數, 選舉無效, 應重新選舉。 每一選票所選人數等于或少于應選人數的為有效票, 多于應 選人數的為無效票。 —9—
第四十一條搖 實行差額預選時, 贊成票超過實到會有選舉權 的人數半數的, 方可列為候選人。 正式選舉時, 被選舉人獲得的贊成票超過實到會有選舉權人 數的半數, 始得當選。 獲得贊成票超過實到會有選舉權人數半數的被選舉人多于應 選名額時, 以得票多者當選。 如遇被選舉人得票數相等不能确定 當選人時, 應就票數相等的被選舉人重新投票, 以得票多者當 選。 當選人少于應選名額時, 應對不足名額再進行選舉。 仍少于 應選名額時, 可相應減少應選名額, 不再進行選舉。 當選人接近 應選名額時, 也可以直接減少應選名額不再進行選舉。 第四十二條搖 投票結束後, 監票人、 計票人應将投票人數和 票數加以核對, 作出記錄, 由監票人簽字并公布候選人的得票數 字; 由會議主持人宣布當選人名單。 第四十三條搖 團員人數在二千名以上或下設團委的基層團組 織, 在必要時, 經報請同級黨組織和上級團組織批準, 可以召集 團的代表會議, 增選委員會的部分成員。 增選委員會成員的數 額, 不得超過該級團的代表大會選出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一。 增選 後委員會委員的人數, 不得超過該級團員大會或團的代表大會選 出的委員總數。 第六章搖 報批手續 搖 搖 第四十四條搖 團的基層組織召開團員大會或團的代表大會選 —01—
舉, 應事先向同級黨組織和上級團組織請示, 并取得批準。 請示的内容包括: (一) 召開團員大會或團的代表大會的時間、 地點; (二) 會議的主要任務及議程; (三) 代表的名額、 構成意向及産生辦法; (四) 下一屆委員會、 常務委員會的組成及産生辦法, 書 記、 副書記人數及産生辦法; (五) 需要報請同意的有關候選人建議名單; (六) 籌備召開會議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四十五條搖 團的基層組織的選舉結果須報同級黨組織和上 級團組織批準, 并由上級團組織發文公布。 屬于同級黨組織管理 的幹部職務名稱表之列的, 應按幹部管理權限由同級黨的組織部 門辦理任職手續。 第七章搖 監督與處理 搖 搖 第四十六條搖 本規則由上級團組織負責監督實施。 第四十七條搖 對于違反團章和本規則的行為, 必須認真查 處, 根據問題的性質和情節輕重, 對責任者進行批評教育直至給 予組織處理。 對于嚴重違反本規則的選舉, 上級團組織可以作出選舉無效 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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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搖 附搖 則 搖 搖 第四十八條搖 團的基層組織進行選舉, 要按本規則制定相應 的選舉細則 (辦法), 經團員大會、 團的代表大會讨論通過後執 行。 第四十九條搖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團的 基層組織的選舉, 由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組織局群團處參照本規 則另行制定相應的規定。 第五十條搖 本規則的解釋權屬共青團中央組織部。 第五十一條搖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過去的有關規定與 本規則不一緻的, 按本規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