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政府,開發區、北戴河新區管委,市政府各部門,各金融機構:
《秦皇島市中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資金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常務會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第一條 為改革财政資金對中小微企業的支持方式,切實發揮财政資金的引導和放大作用,撬動銀行信貸投入,增強銀行信貸投放信心,創新風險共擔機制,切實解決中小微企業抵押擔保能力不足、融資困難等問題,降低企業貸款門檻和融資成本,設立秦皇島市中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資金(以下簡稱“補償資金”),為确保補償資金的高效、規範運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補償資金是信用保障資金,主要用于全市中小微企業銀行信貸風險補償,以引導銀行加大對中小微企業的信貸投放力度。
第三條 補償資金由市級财政安排的資金和貸款企業按貸款總額的2%提取的資金組成。首期市政府安排資金不低于1億元,後期視實施情況予以調整。
補償資金進行盈虧核算,并按規定每年初在原渠道根據相應責任補足由于風險損失等造成的補償資金規模缺額。
市政府補償資金由市級财政安排,市金融辦會同市财政局負責管理使用。
第四條 市政府成立補償資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擔任主任,市金融辦主任擔任常務副主任,市金融辦、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農業局、人民銀行秦皇島市中心支行、市銀監分局、國稅局、地稅局、工商局、人社局、公安局、城管局(首創水務公司、燃氣公司、熱力公司)、供電公司、合作銀行主管領導作為成員。管委會辦公室設在市金融辦銀行保險業服務處。
(六)定期評估合作銀行補償資金信貸情況和政策績效;
第五條 管委會組成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建立信息溝通和管理協調機制,共同做好補償資金的管理工作。
市金融辦會同市财政局等相關部門加強對補償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管與考核;
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農業局負責推薦中小微企業名單、審核扶持方案和提出核銷建議等;
人民銀行秦皇島市中心支行、市銀監分局負責加強對合作銀行的監督和管理;
人民銀行秦皇島市中心支行、國稅局、地稅局、工商局、人社局、公安局、城管局(首創水務公司、燃氣公司、熱力公司)、供電公司等根據本單位掌握的企業信用信息(征信信息、納稅、用水、用電、用暖、繳納社保金、治安等情況),對拟列入重點支持企業進行綜合評價審核并出具意見;
各縣、區政府,開發區、北戴河新區管委負責提供中小微企業名單,做好屬地風險補償貸款相關工作;
合作銀行負責對中小微企業貸款合同執行情況和資信情況的檢查,承擔不良貸款的追償責任,減少補償資金損失。
第六條 市金融辦銀行保險業服務處具體負責補償資金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負責對已完成銀行貸前調查的拟貸款企業進行備案,就相關貸款申請資料進行審核備案;跟蹤了解企業、項目實施情況;協助銀行督促企業按時歸還貸款及利息;提出企業、項目代償與核銷建議等。
(三)具有較豐富的中小微企業信貸産品,創新抵押、擔保方式,優先滿足科技創業企業的資金需求;
(四)建立針對中小微企業的風險跟蹤、控制體系,幫助企業優化内部管理模式、組織架構及盈利模式;
第八條 合作銀行按銀行貸款程序審核貸款申請,并決定貸款額度。貸款期限不超過兩年,不得另行收取保證金、中間業務費等其他與貸款業務相關費用。掌握核心技術、産品附件值高、産業化效果好的項目,經管委會同意,可适當放寬支持條件。
第九條補償資金主要用于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向秦皇島市域内注冊并具有獨立法人地位,具備較強創新性和較高技術水平,擁有良好市場前景和經濟社會效益的中小微企業發放貸款。
各縣、區政府,市直各部門上報拟重點支持的中小微企業,由市金融辦彙總并報管委會綜合評價審核,确定重點支持中小微企業名單,提供給各合作銀行執行。
(一)取得合法并經過年檢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貸款卡等,生産經營活動合規合法,符合國家産業、行業、環保政策;
(二)符合國家工業與信息部、統計局、發展改革委及财政部《關于印發< 中小微企業劃型标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号)中關于中小微企業的劃型标準;
(三)産品和服務具有較強的市場競争力和成長性,擁有良好的研發和管理團隊,具備較高的市場拓展能力和經營管理水平;
(四)在相關合作銀行開立賬戶,自願接受合作銀行信貸和結算監督,有健全的财務、會計制度,具備及時足額償還貸款的能力;
(五)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投資人、實際控制人、關鍵管理人等無不良信用記錄;
(六)信貸資金用途明确、合法,具備到期償還的能力;
第十條 市管委會通過協商方式确定合作銀行,由市金融辦與合作銀行簽訂合作協議。合作協議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補償資金額度及信貸放大比例。信貸放大比例原則上不低于政府安排風險補償資金的10倍;
(二)貸款項目選擇及确定流程。合作銀行初步拟定貸款企業,并進行獨立審貸,企業符合放貸要求後,由合作銀行将企業相關資料報市管委會辦公室備案;
(三)貸款利率水平。原則上按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發放貸款,上浮比例最高不得超過30%;
(四)貸款損失确認标準和貸償損失審批程序,由合作銀行認定,報市金融辦備案;
(五)貸款損失确認後,貸款損失追償由合作銀行負責;
(六)單戶貸款最高限額。原則上不超過合作銀行補償資金總額的20%;
(七)補償資金代償後依法追償所得及存款利息收入。原則上應滾入補償資金使用;
(八)補償資金執行期限。原則上不得低于3年。合作銀行當年發放貸款額低于補償資金5倍以下和第二年發放貸款額低于補償資金8倍以下的,應當進行調整。
第十一條 市金融辦根據合作協議明确的風險補償額向合作銀行專用賬戶存入資金,按實際存期收取利息。合作銀行應依法依規管理存入資金。
第十二條 信貸發生風險,合作銀行和風險補償資金各承擔50%的貸款本金損失。補償資金信貸風險補償最高額度以存入合作銀行補償資金專戶中風險補償金餘額為限,超過部分由合作銀行自行承擔。貸款利息損失風險由合作銀行承擔。獲得貸款企業或項目承擔單位以及其法定代表人對貸款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對貸款銀行實際損失補償的前提是:貸款銀行向經推薦的中小微企業貸款産生實際損失後,貸款企業有抵押(質押)物的,須先處理抵押(質押)物用以彌補損失;不足彌補損失的,由銀行向管委會申請補償資金,按規定進行補償。
第十四條 企業和項目承擔單位不能按期還本付息,合作銀行應于3個工作日内書面報告市金融辦。
對企業發生貸款逾期緻使确實無法按期還本付息并列入不良貸款的代償申請,經批準由補償資金按承擔比例代償。
在代償順序上,先以企業繳納貸款資金總額的2%(所有貸款企業繳納的資金總額)予以代償;若代償不足,再以合作銀行和風險補償資金各承擔50%的比例,代償貸款本金損失。
第十五條 當年單筆補償金額低于合作銀行補償資金總額10%(含10%)的,由市金融辦商市财政局審批,并按承擔比例向合作銀行出具《劃款通知書》,合作銀行根據《劃款通知書》明确的劃款金額,從補償資金專戶中劃轉。
單筆補償金額超過合作銀行補償資金總額10%的,由市金融辦會同市财政局審核後,由市金融辦上報管委會批準。經管委會批準後,市金融辦按承擔比例向合作銀行出具《劃款通知書》。合作銀行根據《劃款通知書》明确的劃款金額,從補償資金專戶中劃轉。
第十六條 對補償資金代償的貸款本金,由合作銀行對借款企業進行追償。未經管委會同意,合作銀行不得擅自放棄任何追償權益。依法追償所得扣除訴訟等實現債權的費用後,合作銀行應在3個工作日内,按約定的分擔比例将回收的資金及時劃入補償資金專戶沖減代償。
若企業破産或倒閉清算,或對企業訴訟且依法裁定執行終結的情況下,市金融辦會同市财政局對補償資金代償的最終損失部分,提出核銷方案報管委會批準後予以核銷。
(一)合作銀行向管委會提出核銷申請報告。内容包括:企業基本情況,貸款發放和管理情況,貸款代償和追償情況,形成的代償損失情況等;
(二)法院的民事判決書及其他可以确認形成損失的法律文書或證明材料;
第十八條 合作銀行年度實際發生的風險補償額超過合作銀行當年補償資金資金總額的20%時,應立即中止該合作銀行補償資金貸款業務。
市金融辦會同該合作銀行對已發放貸款業務進行核查,采取進一步風險控制措施,待報管委會同意後再行恢複。
第十九條 合作銀行要對企業貸款合同執行情況和資信情況等的财務監管,并按季向是市金融辦、市财政局報送貸款企業信貸投放回收和管理等情況。
第二十條 市金融辦應加強中小微企業款貸後管理和監督檢查,會同合作銀行加強對帳銷案存資産的管理和追索工作,按季向管委會報告補償資金使用情況,及時向管委會報告中小微企業在運用貸款資金及生産經營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第二十一條 各縣、區金融辦和财政局負責貸款企業、項目進展情況的日常跟蹤管理。
第二十二條 獲得信貸支持的企業應遵照合同規定,保證貸款使用符合要求,按期還貸付息。按月報送财務報表,及時報告企業在運用貸款資金及生産經營中出現重大問題。
第二十三條 企業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市金融辦和合作銀行,有權提前追讨貸款本息,并依法追究其經濟責任:
(三)在日常管理中不配合項目實施情況核查,不按要求提供完整财務報表、項目進展情況報告等材料的;
第二十四條 對利用虛假材料和憑證騙取補償資金貸款的企業、貸款到期惡意不還款或者有其他騙取補償資金行為的企業,取消申報各級、各類财政扶持項目的申報資格,并按照《财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對相關單位和人員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合作銀行根據有關規定記錄其企業和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者個人的不良信用并按合同通過法律程序追償其欠款。
第二十五條 管委會每年對合作銀行進行績效考核。具體考核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金融辦會同市财政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