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校建設應用型大學的總體目标要求,進一步推進我校大學生創新創業教育工作和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建設,為積極拓展我校創業實驗實習場所開展創業實踐,特制定本辦法。
為鼓勵院(系)利用實驗實習場所開展創業實踐,拓展我校創新創業空間,提高院(系)創新創業工作效果,對院(系)利用實驗實習場所開展創業實踐的可以認定為學校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
1. 申請設立創業孵化基地的場地面積不得小于20平方米,且能夠提供至少一支創業團隊入駐孵化;
2. 創業孵化基地至少有一名指導教師,且能夠承擔日常管理工作和技術支持;
3. 創業孵化基地入駐的創業項目應與該實驗實習場所功能一緻,能切實為創業團隊提供必要的場地和技術支持;
4. 入駐創業孵化基地孵化的創業團隊需經過學校創業項目申報流程,經答辯和專家評委會審定的項目。
2. 管委會辦公室對申報單位進行實地走訪、調查,确認該場所是否符合認定條件;
3. 管委會辦公室和各院(系)簽訂協議,并挂牌“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
1. 創業孵化基地由各院(系)負責日常的運營和維護工作;
2. 管委會辦公室提供政策解答,并對入駐創業團隊适當給予創業基金支持;
3. 入駐創業孵化基地的創業團隊應每季度向各院(系)和管委會辦公室遞交項目運營進度書(包括财務報表)和創業孵化基地使用計劃;
4. 入駐創業孵化基地的創業團隊應自覺遵守實驗實習場所的管理要求和操作規程,自覺愛護孵化基地的設施和器材,服從創業孵化基地的管理。
5. 管委會辦公室與創業團隊和孵化基地簽訂相關協議,确定雙方權利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