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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公告

校教字〔2012〕39号 bevictor伟德官网本專科學生學籍管理暫行規定
來源: 發布日期:2017/04/20 16:32:54 點擊量:

校教字〔2012〕39号 簽發人:辛彥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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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專科學生學籍管理暫行規定

為了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全面貫徹落實國家的教育方針與國家和省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不斷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從嚴治校,優化育人環境,保證培養目标的實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21号)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一章 入學與注冊

第一條 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準考證、身份證等有效證件,按錄取通知書規定時間及入學須知中的有關要求到學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向學校請假,假期一般不得超過兩周。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二條 新生入學後三個月内,學校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複查。複查合格者予以注冊,取得學籍。複查不合格者,屬身體原因的,由校醫院提出初步意見;屬其他方面原因的,由學生所在院(系)提出書面意見,學校區分情況,予以相應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一經查實,一律取消其學籍。情節惡劣的,報請有關部門查究。

第三條 對患有疾病的新生,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及以上醫院(下同)診斷不宜在校學習的,經申請可以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在保留入學資格期内經治療康複,可以向學校申請入學,由學校指定醫院診斷,符合體檢要求,經學校複查合格後,重新辦理入學手續。複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對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學校發給“保留入學資格證明” ,學生在接到通知後,應按要求及時辦理有關手續,一周内離校。

第四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當按時到校,持本人學生證及學校财務處學費收據到所在院(系)報到注冊,取得學籍。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未注冊的學生不得參加學校的教育教學活動。不能如期注冊者,應當及時向所在院(系)履行書面請假手續,并附相關證明(病假應當有二級甲等及以上醫院診斷證明,事假需家長所在單位或街道證明),報請學生處批準,否則以曠課論。未請假或請假逾期不報到者,依學校相關規定予以相應紀律處分,直至按自動退學處理。

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貸款或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後注冊。

第五條 已注冊的學生由學校建立學籍檔案,學籍檔案内容包括中學原始檔案(專升本學生為專科檔案)、體檢表、獎勵或處分材料、高等學校學籍表、高校畢業生登記表、學生成績單、學士學位證明、大學生體育合格标準登記卡等材料。

第二章 學制與修業年限

第六條 本科學生基本學制為四年,專升本學生為二年,專科學生為二至三年。按照學年學分制管理機制,學校實行彈性修業年限,本科學生在校修讀(含休學)的最長年限為基本學制加三年,專科學生為基本學制加二年。

第三章 考核、成績記載與學分

第七條 學校全日制普通本專科學生實行學年學分制。學生的學分要求執行所在專業培養方案。

第八條 學生應當參加學校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及其他各種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考核成績記入成績冊,并歸入本人檔案。

第九條 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考核和成績的評定方式依照《bevictor伟德官网課程考核管理規定》執行。經考核成績合格即獲得該門課程學分,學生課程成績不合格的可申請補考或重修,補考在下學期開學前一周内進行,重修原則上随下年級同堂學習、考試。

第十條 對學生成績的考核采用百分制,同時,采用平均績點制對學生學習的質和量進行評定,績點與成績的對應關系為:

成績(分)

<60

≥60且<70

≥70且<80

≥80且<90

≥90

績點

0

1

2

3

4

平均績點=∑(課程績點×課程學分)/∑課程學分

第十一條 學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鑒定由學生所在院(系)負責組織實施,以《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為主要依據,采取個人總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進行。

學生體育課的成績根據課堂教學、考勤和課外鍛煉活動的情況綜合評定。

第十二條 學生可以根據學校《輔修專業管理規定》及選修其他專業課程的有關規定,申請參加輔修專業和選修專業課程的學習。

第十三條 學生可以根據校際間協議跨校修讀課程,在他校修讀的課程成績(學分)由本校審核後予以承認。

第十四條 學生嚴重違反考核紀律或者作弊的,該課程考核成績記為無效,并依據《bevictor伟德官网學生違紀處分暫行規定》,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下處分的,經教育表現較好,由學生本人申請,院(系)簽署意見,在畢業前對該課程給予補考或重修機會。

第十五條 因疾病(憑二級甲等及以上醫院證明)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參加考核者,應由個人提出申請、院(系)審核,報教務處批準後可辦理補考或重修手續。

第四章 考勤與紀律

第十六條 學生應當按時參加培養方案規定和學校統一組織的教育教學活動。因故不能參加的,應當辦理書面請假手續。凡未請假或請假未準而缺勤以及準假逾期未歸者,均以曠課論。

第十七條 學生在校學習期間離校應當請假。請假2天以内,由輔導員批準;請假3~5天,由院(系)主管領導批準;請假6~10天,應由院(系)簽署意見報學生處批準;請假10天以上者,須報主管院長批準。在校外進行教學活動期間,原則上不得請假,如有特殊情況,由帶隊教師批準,但應從嚴控制。節假日應計算在假期之内。

第十八條 理論教學和實踐教學課程的考勤由任課教師負責,其他活動的考勤由輔導員負責,考勤情況由學生所在院(系)統計彙總、通報,并按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九條 累計缺課超過某門課程教學時數三分之一,以及作業(包括實驗報告)缺少三分之一以上的學生,不準參加該課程考核,成績以零分記。

第二十條 學生請假,應當填寫《請假單》,經批準後方為有效。假滿後學生本人應及時履行銷假手續,不銷假或超假者按曠課論。需續假的,應當及時辦理續假手續。

第五章 升級與留級

第二十一條 學生修完當學年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經考核成績合格,應予升級。

第二十二條 學生未能取得當學年規定學分的二分之一,或在校學習期間未取得的學分累計達到30學分及其以上者予以留級,留級以學年為期限,留級前已取得的學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三條 留級的學生,如遇沒有連續招生的專業,可做如下處理:

(一)調到下一年級學制相同的其他相近專業;

(二)如無學制相同的相近專業,可随原年級修讀一年,修讀期間未能取得當學年規定學分的二分之一的,作退學處理。

第二十四條 對應當留級學生,由學生所在院(系)通知學生本人,學生自接到留級通知之日起一周内持學生證到教務處辦理留級手續,填寫《學生學籍變動審批表》,載入本人檔案,逾期不辦理手續者以曠課論,超過兩周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六章 轉專業與轉學

第二十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轉專業:

(一)第一學期學分平均績點分達3.0及其以上的;

(二)高考成績不低于拟轉入專業當年相同生源最低錄取分數的;

(三)因患有某種疾病或因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證明,經校醫院複核,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我校其它專業學習的;

(四)學生對拟轉入專業确有特長和濃厚興趣的(要提供相應證明材料或經院(系)考核驗證);

(五)學生确有某種特殊困難或非本人原因,不轉專業無法繼續學習的。

第二十六條 屬于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考慮轉專業:

(一) 新生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二) 由招生時下一批次錄取專業轉入上一批次專業、由低學曆層次轉為高學曆層次的;

(三)專升本生源的;

(四)對口、藝術、體育類生源專業申請轉入非本類生源專業的;

(五)由外校轉學到我校學習的;

(六)受過警告及以上處分的;

(七)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二十七條 學生轉專業,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拟轉專業的學生本人于第一學期末提出申請(寒假前第三周),填寫《學生轉專業審批表》,并附相關證明材料;

(二)拟轉出院(系)領導審核同意并簽署意見;

(三)拟轉入院(系)領導審核同意并簽署意見;

(四)報學校教務處彙總審核後,在教務處網站上公示,報請學校分管領導審批後,報省教育廳備案;

(五)學生所在院(系)負責通知本院(系)被批準轉專業學生開學一周内到轉入專業所在院(系)報到。

轉專業一般在一年級第一學期末辦理。

第二十八條 學生一般應當在本校完成學業。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的,可以申請轉學。

第二十九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二)由招生時所在地的下一批次錄取學校轉入上一批次學校、由低學曆層次轉為高學曆層次的;

(三)單獨招生(含專升本)及提前批招生的;

(四)招生時确定為定向、委托培養的;

(五)應予退學的;

(六)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三十條 學生轉學,按下列程序辦理:

轉學學生需填寫《高等學校學生轉學申請(确認)表》(一式五份),并附有該生姓名及省級招生部門印章的錄取新生名冊(招生底冊)複印件(須加蓋錄取學校學籍管理部門公章),經轉出、轉入學校同意并加蓋學校公章,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确認轉學理由正當後可以辦理轉學手續;跨省轉學者,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确認後辦理轉學手續。

轉學學生持《高等學校學生轉學申請(确認)表》到學校所在地公安或戶籍部門辦理戶籍遷移手續。

學生轉學的手續應在每學期末集中辦理。

第七章 休學與複學

第三十一條 學生申請休學或者學校認為應當休學者,經學校批準,可以休學。

第三十二條 學生休學一般以一年為期限(因病休學經學校批準,可連續休學兩年),累計不得超過兩年。

第三十三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應予休學:

(一)因傷、病經指定二級甲等及以上醫院診斷,須停課治療、休養超過六周的;

(二)根據考勤,一學期請假、缺課累計超過六周的;

(三)因某種特殊原因,本人申請或學校認為必須休學的。

第三十四條 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應當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後一年。

第三十五條 休學學生應當辦理休學手續後離校,學校保留其學籍。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待遇。

第三十六條 休學學生的有關問題,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休學學生的戶口應不做遷轉;

(二)休學學生一般不得中途申請複學,若中途複學仍按休學一年對待。

第三十七條 休學學生複學,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休學期滿前一個月,應向院(系)提出複學申請,經院長(系主任)同意報教務處核準後方可辦理複學手續。複學的學生編入原專業的下一年級,如該專業停招,參照本規定第二十三條執行;

(二)因傷、病休學的學生申請複學時,除上述要求外,還應當提供二級甲等以上醫院開具的健康診斷證明,證明恢複健康,并經學校指定醫院複查合格,由校醫院開具建議複學證明,方可複學;

(三)休學期間,有嚴重違法亂紀行為者,取消複學資格。

第八章 退 學

第三十八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退學:

(一) 未能取得當學年規定學分四分之一的;

(二) 在學校規定年限内(含休學)未修完培養方案規定内容的;

(三) 同一年級連續兩次留級的;

(四) 休學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内未提出複學申請或者申請複學經複查不合格的;

(五) 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六) 未請假擅自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七) 無正當事由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的;

(八) 本人申請退學的。

第三十九條 對學生的退學處理,由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

對退學的學生,由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并送交本人,無法送交的在校内或校園網上公告,公告十五日即視為送交,同時報省教育廳備案。

第四十條 退學的本專科學生,接到退學通知後兩周内到學校相關部門辦理退學手續離校,逾期不辦者,由學校各部門注銷在校關系,取消學籍,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四十一條 學生對退學處理有異議的,可以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訴,申訴程序按《bevictor伟德官网學生校内申訴規定(試行)》辦理。

第九章 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四十二條 學生在修業年限内,修完培養方案規定内容,德、智、體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畢業,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第四十三條 學生在基本學制年限内,修完培養方案規定内容,但學習成績未達到畢業要求的,準予結業,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

第四十四條 符合《bevictor伟德官网學士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試行)》條件者,學校頒發學士學位證書。

第四十五條 學生在基本學制年限内,修完培養方案規定内容,但尚有部分課程不及格,按下列程序辦理:

對于三門及以上課程不及格的,學生可選擇在學校規定時間内辦理延長修業年限手續,各門課程考核合格後,達到畢業條件的,頒發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頒發學位證書;亦可選擇結業。兩門以下(含兩門)課程不及格學生可在畢業後一年内學校安排一次補考,補考成績合格後,取得畢業資格,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可頒發當年度學士學位證書。

符合本條款頒發的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按學校批準授予日填寫。

第四十六條 學滿一學年以上退學的學生,學校頒發肄業證書。

第四十七條 學校嚴格按照招生時确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填寫、頒發學曆證書、學位證書。

第四十八條 學校執行高等教育學曆證書電子注冊管理制度,每年将頒發的畢(結)業證書信息報省教育廳注冊。

第四十九條 對完成本專業學業同時修讀輔修專業并達到該輔修專業要求者,由學校頒發輔修專業證書。

第五十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入學者,學校不發給學曆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曆證書、學位證書,學校予以追回并報請省教育廳宣布證書無效。

第五十一條 畢業、結業、肄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由本人申請,經學校核實後予以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規定自2012年9月1日起實施,原《bevictor伟德官网本專科學生學籍管理暫行規定》(院教字[2005]55号)及《bevictor伟德官网關于〈本專科學生學籍管理暫行規定〉學生轉專業的補充規定(試行)》(校教字〔2011〕35号)同時廢止。

第五十三條 本規定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二○一二年八月八日

主題詞:本專科 學生 學籍管理 暫行規定

打印:于玉橋 校對:武士勳

bevictor伟德官网校長辦公室 2012年8月8日印發

(共印55份)

上一條:校教字〔2012〕40号 bevictor伟德官网學年學分制實施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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