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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務制度

關于中國共産主義青年團團費 收繳、 使用和管理的規定
來源: 發布日期:2017/09/22 14:49:23 點擊量:

按照團章規定向團組織交納團費, 是共青團員必須具備的起 碼條件, 是團員對團組織應盡的義務。 團費的收繳、 使用和管 理, 是團的基層組織建設和團員隊伍建設中的一項重要工作。 為 了适應形勢發展的要求, 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團費收繳、 使用和管 理工作, 現作如下規定。 一、 團費收繳 第一條搖 按月領取工資的團員, 每月以工資總額中相對固定 的、 經常性的工資收入 (稅後) 為計算基數, 分檔交納團費。 工資總額中相對固定的、 經常性的工資收入包括: 機關工作 人員 (不含工人) 的職務工資、 級别工資、 津貼補貼; 事業單 位工作人員的崗位工資、 薪級工資、 績效工資、 津貼補貼; 機關 工人的崗位工資、 技術等級 (職務) 工資、 津貼補貼; 企業人 員工資收入中的固定部分 (基本工資、 崗位工資) 和活的部分 (獎金)。 第二條搖 各收入檔次的團員每月交納的團費為: 每月工資收 入 (稅後) 在2000元以下 (不含2000元) 者, 交納3元; 2000 元以上 (含2000 元) 者, 交納數為收入數乘以2譯後按去尾法 取整 (即直接去掉小數點後的數值。 如: 工資收入為5000 元— 5499元者, 交納10元)。 最高交納20元。 —2—

第三條搖 實行年薪制人員中的團員, 每月以當月實際領取的 薪酬收入為計算基數, 參照第一條、 第二條規定交納團費。 第四條搖 不按月取得收入的個體經營者等人員中的團員, 每 月以個人上季度月平均純收入為計算基數, 參照第一條、 第二條 規定交納團費。 第五條搖 農民團員每月交納團費0.2 元—1 元, 具體數額由 省級團委根據實際情況确定。 學生團員、 下崗失業的團員、 依靠 撫恤或救濟生活的團員、 領取當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團員, 每月 交納團費0.2元。 第六條搖 交納團費确有困難的團員, 經團支部研究, 報上一 級團委批準後, 可以少交或免交團費。 第七條搖 團員從支部大會通過其為團員之日起交納團費。 保 留團籍的共産黨員, 從取得預備黨員資格起, 應交納黨費, 可不 交納團費, 自願交納團費者不限。 第八條搖 團員一般應當向其正式組織關系所在的團支部交納 團費。 流動團員外出期間可向流入地團組織交納團費, 流入地團 組織出具收據。 第九條搖 團員工資收入發生變化後, 從按新工資标準領取工 資的當月起, 以新的工資收入為基數, 按照規定标準交納團費。 第十條搖 團員自願多交團費不限。 自願一次多交納1000 元 以上的團費, 全部上繳團中央。 具體辦法是: 由所在基層團委代 收, 并提供該團員的簡要情況, 通過各省、 自治區、 直轄市團委 —3—

組織部門, 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組織局群團處, 全國鐵道團委組 織部門, 全國民航團委組織部門, 中直機關團工委組織部門, 中 央國家機關團工委組織部門, 中央金融團工委組織部門, 中央企 業團工委組織部門轉交團中央基層組織建設部。 團中央基層組織 建設部給本人出具收據。 第十一條搖 團員應當增強團員意識, 主動按月交納團費。 遇 到特殊情況, 經團支部同意, 可以每季度交納一次團費, 也可以 委托其親屬或者其他團員代為交納或者補交團費。 補交團費的時 間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 不得預交團費。 第十二條搖 對不按照規定交納團費的團員, 其所在團組織應 及時對其進行批評教育, 限期改正。 對無正當理由, 連續6個月 不交納團費的團員, 按自行脫團處理。 第十三條搖 團組織應當按照規定收繳團員團費, 不得墊交或 扣繳團員團費, 不得要求團員交納規定以外的各種名目的 “特殊 團費冶。 如遇重大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需要收取 “特殊團費冶, 須經團中央批準。 第十四條搖 各省、 自治區、 直轄市團委, 中央軍委政治工作 部組織局群團處, 全國鐵道團委, 全國民航團委, 中直機關團工 委, 中央國家機關團工委, 中央金融團工委, 中央企業團工委, 每年按全年團員實交團費總數的3%上繳團中央。 上繳團中央的 團費應當于次年4 月底前彙入團中央團費賬戶, 不得少繳或拖 延。 團中央所收繳團費中的70%返還支持基層團組織。 —4—

第十五條搖 民航系統團的關系在地方的團委, 每年按照全年 團員實交團費總數的10%向所在地方團委上繳團費。 中國人民銀 行的地市級分支機構和中央其他金融機構的省級分支機構團委, 每年按本地本系統團員全年實交團費總數的5%向所在地方團委 上繳團費, 其他派出機構和下屬單位團委不再向地方團委上繳團 費。 二、 團費使用 第十六條搖 使用團費應當堅持統籌安排、 量入為出、 收支平 衡、 略有結餘的原則。 第十七條搖 使用團費要向農村、 街道社區和其他有困難的基 層團組織傾斜。 第十八條搖 團費隻能用于團的事業和團的活動的必要開支, 不得變相或超範圍使用團費。 團費的具體使用範圍包括: (1) 培訓團員、 團幹部; (2) 訂閱或購買用于開展團員教育的報刊、 資料和音像制品; (3) 購買團旗、 團徽等團務用品; (4) 表彰 先進基層團組織、 優秀共青團員和優秀共青團幹部; (5) 補助 生活困難的團員; (6) 補助遭受嚴重自然災害的團員和修繕因 災受損的基層團組織設施; (7) 基層團組織開展活動。 第十九條搖 使用和下撥團費, 必須集體讨論決定, 不得個人 或者少數人說了算。 第二十條搖 請求下撥團費的請示, 應當向上一級團組織提 出, 不得越級申請。 上級團組織下撥的團費, 必須專款專用, 不 —5—

得挪作他用。 三、 團費管理 第二十一條搖 團費由團委組織部門代團委統一管理。 第二十二條搖 團費的具體财務工作由各級團委内設的财務機 構或團委所在單位财務部門代辦。 必須指定專人負責, 實行會 計、 出納分設。 團費會計核算和會計檔案管理, 參照财政部制定 的 《行政單位會計制度》 執行。 第二十三條搖 團費應當以團委或團委組織部門的名義單獨設 立銀行賬戶, 不具備單獨設立銀行賬戶條件的, 可在團委或團委 所在單位的基本賬戶中實行分賬核算。 團費必須存入團委或團委 所在單位基本賬戶所在的銀行, 本級留存的團費不得存入其他銀 行或者非銀行金融機構。 團費利息是團費收入的一部分, 不得挪 作他用。 依法保障團費安全, 不得利用團費賬戶從事經濟活動。 第二十四條搖 團委組織部門要加強對團費管理工作人員的培 訓, 提高其政治素質和業務水平。 團費管理工作人員必須先培訓 後上崗。 團費管理工作人員變動時, 要嚴格按照團費管理的有關 規定和财務制度辦好交接手續。 第二十五條搖 團費的收繳、 使用和管理情況要作為團務公開 的一項重要内容。 團的基層委員會和各級地方委員會應當在團員 大會或者團的代表大會上, 向大會報告 (或書面報告) 團費收 繳、 使用和管理情況, 接受團員或者團的代表大會代表的審議和 監督。 各級地方團委組織部門應當每年向同級團委和上級團委組 —6—

織部門報告團費收繳、 使用和管理情況, 同時向下級團組織通 報。 團支部應當每年向團員公布一次團費收繳、 使用情況。 第二十六條搖 團的地方委員會和基層委員會可以留存一定比 例的團費。 具體留存單位和留存比例, 由各省、 自治區、 直轄市 團委, 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組織局群團處, 全國鐵道團委, 全國 民航團委, 中直機關團工委, 中央國家機關團工委, 中央金融團 工委, 中央企業團工委, 參照省級黨委确定的各級黨費有關規 定, 根據實際情況确定, 留存比例應當向基層傾斜, 基層團委留 存團費的比例不得少于團員實交團費總數的60%。 省級團委确定 的留存比例須報團中央基層組織建設部備案。 第二十七條搖 各省、 自治區、 直轄市團委組織部門, 中央軍 委政治工作部組織局群團處, 全國鐵道團委組織部門, 全國民航 團委組織部門, 中直機關團工委組織部門, 中央國家機關團工委 組織部門, 中央金融團工委組織部門, 中央企業團工委組織部 門, 應于每年4月底前就上年度團費收繳、 使用和管理情況向團 中央基層組織建設部提交書面報告。 報告内容包括: 上年度團費 收繳、 使用和結存的數額; 團費開支的主要項目; 團費收繳、 使 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經驗、 做法、 存在的問題及改進的意見和建議 等。 第二十八條搖 各級團委組織部門每年要檢查一次團費收繳、 使用和管理的情況, 總結經驗, 發現問題, 及時糾正。 第二十九條搖 對違反團費收繳、 使用和管理規定的, 依據有 —7—

關規定嚴肅查處, 觸犯刑律的依法處理。 第三十條搖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團費 收繳、 使用和管理辦法, 由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組織局群團處參 照本規定制定。 第三十一條搖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過去規定與本規定 不一緻的, 以本規定為準。 第三十二條搖 本規定由團中央基層組織建設部負責解釋。

上一條:關于加強新形勢下發展團員和 團員管理工作的意見
下一條:中國共産主義青年團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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