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考核是高等學校人才培養過程的一個重要環節,是檢查教學質量的一種主要手段。它對于了解教師教學效果、學生學習狀況,以及改進教學工作等具有重要意義。為進一步加強對全日制普通本、專科學生課程考核工作的管理,嚴肅考風、考紀,端正學風,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考核形式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具體采用何種形式依照培養方案執行。考試課程的考核分兩個階段:每學期十周以前結課的課程,在小學期考試周組織進行;十周以後結課的課程,統一安排在期末考試周進行。考查課程可由任課教師自行安排考核時間。
第二條 考核方法包括閉卷筆試、開卷筆試、口試、開卷與閉卷結合、口試與筆試結合、作品(設計)、實際操作考試、實踐與筆試結合以及撰寫論文、心得體會、調查報告等。
第三條 試卷的命題以教學大綱為依據,其範圍包括本學期教學全部内容(含實驗教學),題型應根據學科特點多樣化,筆試題可包括選擇題(單選題、多選題)、填空題、判斷題、計算題、證明題、論述題、問答題、畫圖題等;試題總量适度,控制在中等程度學生在規定時間内可以完成的限度内。
第四條 根據各門課程的特點,拟定對諸如記憶、理解、推理分析、表達、歸納、操作、應用、創新等能力進行考核的試題在試卷中的得分比例。一般要求基礎理論和基礎知識題不超過30%,綜合運用題和實踐技能不少于50%,提高題或自學内容占10%~20%。另外可增設10~20分的超出教學大綱并有一定難度的附加題,以供部分優秀學生選答,其成績另記。
第五條 為确保試卷的信度和效度,試題應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難易适度并搭配合理,卷面成績應當呈正态分布。
第六條 有試題庫的課程,一律由教務處負責抽題;未建立試題庫的課程,命題一般由教學部主任負責組織,以主講教師為主,會同本課程教學小組的全體教師初拟份量相當、内容不同的A、B兩套試卷,并拟定參考答案和評分标準。凡同一門課程考生人數達到90人的試卷,一律将A、B卷處理成A1、A2和B1、B2試卷(A1與A2、B1與B2試卷内容相同,題序不同)。同一年級同一課程應統一命題。
第七條 教學部主任負責試卷的初審,然後由主管教學的院長(系、部主任)組織部分對專業比較熟悉、教學經驗豐富的教師依據教學大綱從題量和命題質量方面進行審查。經審查,對不合格的試題應提出意見,由主講教師負責修改,審查合格後由主管院長(系、部主任)簽字,連同參考答案和評分标準在考核前一周送交教師所在院(系、部)。
第八條 通過審查的試卷,由各院(系、部)負責印制并妥善保管。試卷樣卷一般采用B5紙,按統一格式印制。印制完的試卷由專人密封存放保管,不得随意亂放,廢卷應及時銷毀,以免洩密。
第九條 考核前,各院(系)應嚴格審查學生考核資格,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不得參加課程考核:
第十條 教務處負責全校普通本、專科學生的課程考核以及有關的國家級、省級等考試的組織和管理。
第十一條 教務科及各院(系、部)教學秘書承辦具體的管理工作,考核的組織管理工作包括:确定考試課程、時間和地點;安排考場、排定主、監考教師;印制、分裝、密封和保管試卷;組織安排評卷;組織登統、錄入及反饋學生成績等。
第十二條 主考人員由任課教師擔任,監考人員由學生所在院(系)安排。考生人數在60人以下的考場設監考教師2人,考生人數在60人以上的考場設監考教師3~4人。主、監考人員應嚴格履行監考人員守則。考核結束後,監考教師負責清點試卷和填寫《考場記錄單》,并将《考場記錄單》及時送交主考教師。
第十三條 學校領導、院(系、部)領導及教務處有關人員、校(院、系、部)督導組參加考試巡視工作,負責檢查考場紀律,及時處理考核過程中出現的有關問題。各院(系、部)在考核期間成立以院長(系、部主任)為組長,以主管教學工作的院長、教學秘書和輔導員為成員的臨時領導小組,負責本院(系、部)課程考核的組織管理和考場巡查以及違紀學生的處理等。
第十四條 考試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在考試管理、組織及評卷等工作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河北科技師範學校教學事故認定和處理暫行辦法》,給予相應處理:
4.擅自将試題、答卷或者有關内容帶出考場或者傳遞給他人的;
5.在評卷、統分中嚴重失職,造成明顯的錯評、漏評或者積分誤差的;
6.在評卷中擅自更改評分細則或者不按評分細則進行評卷的;
7.因未認真履行職責,造成所負責考場出現雷同卷的;
第十五條 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作弊行為之一的,根據《bevictor伟德官网教學事故認定和處理暫行辦法》,給予相應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為不具備參加考試條件的人員提供假證明、證件、檔案,使其取得考試資格的;
2.因玩忽職守,緻使考生未能如期參加考試的或者對考試工作造成重大損失的;
3.利用監考或者從事考試工作之便,為考生作弊提供條件的;
7.偷換、塗改考生答卷、考試成績或者考場原始記錄材料的;
第十六條 因考試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造成考點或者考場紀律混亂,作弊現象嚴重;或者同一考試有五分之一(含五分之一)以上存在雷同卷的,按重大教學事故處理。
對出現大規模作弊情況的考場相關責任人、負責人,根據《bevictor伟德官网教學事故認定和處理暫行辦法》,給予相應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違反保密規定,造成考試的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包括副題及其答案及評分參考,下同)丢失、洩密,或者盜竊、損毀、傳播在保密期限内的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考生答卷、考試成績,以及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發生重大事故的,根據《bevictor伟德官网教學事故認定和處理暫行辦法》給予相應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在職人員及其他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bevictor伟德官网教學事故認定和處理暫行辦法》,給予相應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指使、縱容、授意考試工作人員放松考試紀律,緻使考場秩序混亂、作弊嚴重的;
3.利用職權,包庇、掩蓋作弊行為或者脅迫他人作弊的;
4.以打擊、報複、誣陷、威脅等手段侵犯考試工作人員、考生人身權利的;
7.擾亂、妨害考場、評卷點及有關考試工作場所秩序後果嚴重的。
1.監考人員須提前15分鐘到達考場,按學号順序排定考生座次,并檢查考試證與學生本人是否相符;
3.考場規則宣讀完畢後,發放試卷。考場内有A、B卷的試卷,要按照“S”形進行發放,A、B卷隔開;
4.考試開始15分鐘後,考生不得進入考場,開考30分鐘後,考生才允許離開考場;
5.監考人員要嚴肅認真,忠于職守。監考期間不得随意離開考場,不得做與監考無關的事情;
7.監考人員如發現考生有違紀作弊行為,應立即收回其考卷,做好記錄,令其退場;
9.考試結束前10分鐘,考生不得離開考場。待考試結束監考人員宣布考試終止,收取試卷并清點無誤後,才允許考生退場;
10.考試結束後,監考人員将填寫好的《考場記錄單》交至主考教師;
11.主考教師負責将試卷及《考場記錄單》送至考場,解答字迹不清等有關試卷印刷質量方面的問題,承擔自己負責主考的考場範圍内的巡視解答任務。
對不遵守監考人員守則的監考人員,根據《bevictor伟德官网教學事故認定和處理暫行辦法》,給予相應處理。
2.考生入場後,須按指定位置就座,并将考試證或身份證放在課桌右上角備查;
3.考生隻準攜帶簽字筆、圓珠筆等必備工具進入考場,不得攜帶任何書籍、計算工具、紙張及通訊工具等(有特定要求的除外),不聽勸阻者,取消考核資格;
4.遲到15分鐘,考生不得進入考場,開考30分鐘内考生不得離開考場;
5.如發現試卷有字迹不清、卷面缺損等印刷質量方面的問題,考生可舉手提問,有關試題内容等問題不得提問;
7.考試結束前10分鐘,考生不得離開考場,待監考人員宣布考試終止,收取試卷并清點無誤後,才允許離開考場;
第二十一條 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場規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考試違紀:
1.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3.考試開始信号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号發出後繼續答題的;
4.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勢的;
5.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範圍内,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
6.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7.将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8.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記信息的;
第二十二條 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考試作弊:
1.攜帶與考試内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内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2.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内容相關的資料的;
3.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7.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第二十三條 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後發現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1.通過僞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2.評卷過程中被發現同一科目同一考場有兩份以上(含兩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3.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第二十四條 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的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場及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行為:
1.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3.威脅、侮辱、诽謗、誣陷考試工作人員或其他考生;
第二十五條 考生有第二十一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考生有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考試成績無效。
考生有第二十四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終止其繼續參加本課程考試,該課程考試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并由此取得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曆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入學資格的,由證書頒發機關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已經被錄取或者入學的,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其學籍。
第二十七條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是在校生的,學校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其他人員,學校通知其所在單位并建議給予相應處理。
第二十八條 評卷的時間、地點由學校或各院(系、部)統一安排布置。
第二十九條 在評卷前,任課教師須将學生平時成績記錄單交教師所在院(系、部),除有特殊要求的課程外,沒有平時成績的同學不能評定總成績。
第三十條 教師評卷時應嚴格按照評分标準給分,原定各題的分值不得因學生答題情況随意變更,當多個班級使用同一試卷時,評卷由課程小組采取流水作業進行。
第三十一條 課程成績由任課教師提供3份,院(系、部)1份,教師留存1份,院(系、部)收齊後交教務科1份。
第三十二條 評卷結束後,由任課教師将考核相關資料(A卷、B卷、A卷答案、B卷答案、《考試結果分析表》、《試卷質量評價表》)存入院(系、部)教師課程檔案。
第三十三條 學期考核結束後,由學生所在院(系)按專業做出較為詳細的試卷質量分析報告,并于下一個學期開學前一院(系、部)為單位交教務科。
第三十四條 教務處聘請有關專家抽查試卷,對評卷差錯率過高的,按《bevictor伟德官网教學事故認定和處理暫行辦法》進行處理。
第三十五條 考試課程的平時成績和期末成績分别占20%~30%和80%~70%;考查課程的平時成績和期末成績分别占40%~60%和60%~40%。所有成績均以百分制記分(保留小數點後1位)。
第三十六條 各門課程成績由教師本人錄入教務管理系統。
第三十七條 學生對考核成績有疑問時,不得直接查閱,可在下學期開學第一周向本院(系)提出查卷申請,由院(系)批準加蓋公章後報教務處,由教務處組織相關人員負責查閱。如發現試題漏判、錯判、計分有誤,應通過閱卷小組組長或閱卷人重閱或核實,并如實記錄成績,教務處備案,通知學生本人和有關院(系、部)。
第三十八條 學生對标準答案或教師閱卷有異議時,可提出申請,由院(系、部)批準後報教務處,由教務處組織有關專家審核或重新評卷,并将審核結果通過有關院(系、部)通知學生本人和閱卷教師。
第三十九條 學校采用平均學分績點制對學生學習的質和量進行評定,績點與成績的對應關系為:
平均學分績點=∑(課程績點×課程學分)/∑課程學分
第四十條 達到畢業資格的頒發放畢業證書,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标準的授予其相應學位證書。
第四十一條 學生課程成績不合格的可申請補考或重修,補考在下學期開學前進行,重修原則上随下一個年級同堂學習和考試。
重修不及格的課程,若仍不及格,畢業前可給一次補考機會。
第四十三條 同一課程重修人數超過20人,可單獨編班上課。低于20人時,學生應當随下一年級重修。
第四十四條 非英語專業學生參加全國大學英語四級考試或全國英語等級考試;英語專業學生參加專業英語四級或八級考試,達到國家或學校規定标準。
第四十五條 非計算機專業學生參加國家或省計算機等級考試,通過一級或二級。
第四十七條 師範類以及與口語表達密切相關專業的學生,應當參加國家普通話水平測試,成績達到國家二級乙等(中文等專業需達到二級甲等)以上。
第四十八條 通過國家職業技能資格鑒定,取得相應的職業技能資格證書(無相關職業技能資格證書的專業,由所在院(系)制訂相應的考核目标和方法,列入培養方案)。
第四十九條 本規定自2012年9月1日起實施,原《bevictor伟德官网課程考核管理規程》同時廢止。
bevictor伟德官网校長辦公室 2012年8月8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