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實驗中心(室)是進行實驗教學、開展科研活動的重要場所,也是實踐教學活動的校内實習、實訓基地。為确保學校财産和師生員工的人身安全,實現實驗中心(室)科學、規範、有序管理,特制定本管理規定。
第二條 學校由保衛處牽頭,會同教務處與國有資産管理處等相關人員,每學期對全校實驗中心(室)進行一次安全檢查,并不定期地進行抽查,對發現的問題要及時進行處理并向學校相關領導彙報。
第三條 各院(系、部)、實驗中心(室)領導必須高度重視安全管理工作,成立部門安全領導小組,部門主要領導為第一安全責任人。
第四條 各實驗中心(室)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原則,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的有關安全規定,提出确保安全的具體要求,落實各項安全防範措施,結合專業特點制定本中心(室)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應急預案具體措施。
第五條 實驗中心(室)主任全面負責本中心(室)的安全管理工作,對所分管的實驗中心(室)的安全負有檢查、監督的責任,及時發現問題,排除安全隐患。
第六條 實驗室管理人員在學生進入實驗室進行實驗、實習和科研活動等前,必須對他們進行實驗室日常安全管理、儀器設備安全管理和化學藥品安全管理等教育。對于進行的實踐活動必須有教師現場指導。
第七條 實驗中心(室)必須安裝配備防護設施和消防器材,購置配備實驗過程中必要的防護設備或用具,并指定專人負責,妥善保管。
第八條 實驗中心(室)工作人員要認真學習防毒、防火、防觸電及意外急救等安全知識,要通過各種途徑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
第九條 實驗室内要注意防火、防水、防盜,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條 除學校實驗中心(室)管理人員和學校從事實驗、實習和科研等實踐教學的教師和學生,其他人員不得擅自進入實驗室,杜絕在實驗室從事非實踐教學活動。
第十一條 實驗中心(室)通道要暢通無阻,以防萬一。實驗室内應保持良好的環境,儀器設備擺放整齊、合理。
第十二條 實驗室管理人員在實驗結束後和下班前要認真檢查實驗室的門、窗、煤氣、水和電源等是否關閉,确保實驗室的安全。
第十三條 實驗中心(室)的鑰匙隻能由實驗室主任、實驗室管理人員負責掌管,如教師進行科研或指導畢業論文等需要,須經實驗室主任批準,履行借用、移交等手續,用後速還。借用的教師要對該實驗室的安全和财産負責,嚴禁将鑰匙轉交給學生。
第十四條 實驗室物品原則上不得外借,若教學科研确有需要,則必須經部門領導批準,辦理相應的外借手續後方可借出,并要及時歸還。
第十五條 儀器設備的線路必須做好接地接零工作,所有開關和用電設備均要符合規定,禁止超負荷用電。各實驗中心(室)嚴禁擅自亂拉電線。實驗室内電爐、電烤箱等電熱設備必須放置在不燃基座上,使用時須有人看管,做到人走電斷。
第十六條 凡用電的儀器設備除經常檢查外,還應定期進行絕緣測定,發現可引發打火、短路、發熱和絕緣不良等情況,須及時修理或更換。使儀器設備保持應有的性能和精度,經常處于完善可用狀态,确保儀器設備安全運行。
第十七條 實驗中心(室)儀器設備管理人員必須密切注意學校後勤與國有資産管理處或後勤管理公司停水停電通知,注意貴重儀器設備的停水停電保護措施,減小、防止外界影響對儀器設備造成的損失。
第十八條 實踐教學指導教師和實驗室管理人員應持證上崗,掌握所用儀器設備的性能和操作規程,使用過程中要嚴格按照儀器設備的操作規程操作。
第十九條 對精密、貴重儀器和大型設備的圖紙、說明書等各種随機資料,要按規定存放,設專人妥善保管。
第二十條 貴重儀器設備不準随意拆卸與改裝,一些備有安全裝置的儀器設備不得随意拆除其安全裝置,确需改裝時,先書面請示院(系、部)領導批準,并報請後勤與國有資産管理處、教務處備案。
第二十一條 對易燃氣體氣瓶與助燃氣體氣瓶不得混合放置。易燃氣體及有毒氣體氣瓶必須安放在專用房間内,并且放在規範、安全的鐵櫃中。各種壓力氣瓶豎直放置時,應采取各種固定措施,防止傾倒。
第二十二條 嚴禁使用超期氣瓶,超過檢驗期的氣瓶應及時送檢。各種壓力氣瓶應避免曝曬和靠近熱源,可燃、易燃壓力氣瓶應遠離明火;嚴禁敲擊和碰撞壓力氣瓶。
第二十三條 本着适時計劃、節約夠用、及時申報、随用随購的原則進行管理與使用,盡量縮短庫存時間和剩餘量。
第二十四條 所有化學試劑,均要按其性質分别保管。對易燃、易爆、劇毒及放射性藥品,要雙人雙鎖、專櫃存放,經常檢查。嚴格履行領、用、存手續。帳目要日清月結,做到帳物相符。
第二十五條 本着既方便使用,又保障相對安全的原則進行保管與使用,根據危險化學藥品的種類、危險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的安全操作規程,保障危險化學品的安全使用和保管。
第二十六條 嚴禁将實驗用過的強腐蝕性、劇毒性廢液倒入水池内,應按照“三廢”處理的要求妥善處理。
第二十七條 對存放中的危險物品要經常檢查,及時排除不安全隐患,防止洩漏、自燃、爆炸事故的發生。
第二十八條 一旦發生事故時,要積極采取有效應急措施,及時處理,防止事态擴大和蔓延。并立即逐級報告保衛處、教務處等有關部門和學校主管領導,不得隐瞞不報或拖延上報。對隐瞞或歪曲事故真相者,将予以從嚴處理。發生較大險情,應立即報警。
第二十九條 對違章操作,玩忽職守,忽視安全而造成的火災、水災、被盜、污染等一切後果的,按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并實行賠償制度;情節嚴重者,除經濟賠償外,還要酌情給予行政處分或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對于保證儀器設備安全運行、文明操作、成績顯著者;發現重大事故隐患,積極采取措施補救、排除險情,避免傷亡事故發生或使學校财産免遭重大損失者,學校将給予專項獎勵,并在實驗室“三優”評比中給予優先考慮。
bevictor伟德官网校長辦公室 2012年9月26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