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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學生綜合素質測評辦法(修訂)》的通知
各學院(系),各有關單位(部門):
《bevictor伟德官网學生綜合素質測評辦法(修訂)》已經2021年第34次校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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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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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綜合素質測評辦法(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黨的教育方針,深入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培養“思想品行端、專業基礎實、實踐能力強、創新意識濃、綜合素質高、适應崗位快”的職教師資和高層次應用型人才,使學生成為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根據上級有關文件精神和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我校已注冊滿一學期的普通全日制在校本科學生,每學期進行一次綜合素質測評(最後一學期除外)。同時,在學生畢業前進行在校期間的總體測評。
第三條 學生綜合素質測評工作貫徹公開性、客觀性、準确性原則,以日常考核記錄為基本依據,在平等條件下,充分發揚民主,接受廣大師生監督。
第四條 對學生綜合素質進行測評,是對學生德、智、體、美、勞等5方面素質進行全面定量測評,作為評定獎學金、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幹部、優秀團幹部、優秀團員、優秀畢業生等評先評優及推優入黨等方面工作的重要依據。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五條 學生處牽頭,會同教務處、科研處、招生就業處、安全工作處、團委、大學生服務中心聯合成立學生綜合素質測評指導委員會,指導、監督各學院(系)開展綜合素質測評工作。
第六條 各學院(系)成立以主管學生工作領導為組長的學生綜合素質測評領導小組,具體負責本學院(系)學生綜合素質測評工作。各學院(系)可結合實際,在本辦法的基礎上,出台實施細則,進一步細化、補充評分标準,并負責協調解決本學院(系)有關班級綜合素質測評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各學院(系)内各班級加分規則、加分标準應保持一緻。
第七條 各專業班級成立以輔導員(班主任)為組長、學生幹部代表和普通同學代表共同組成的學生綜合素質測評小組,具體完成本班級學生綜合素質測評工作。
第三章 測評程序
第八條 學生綜合素質測評每學期進行一次,在新學期開始後2周内完成。
第九條 各項資料責任人将所評學期積累的資料彙總,在全班公示,征求學生意見。在輔導員(班主任)領導下,學生綜合素質測評小組将測評結果逐項登記在冊,核算出每位學生的綜合素質測評成績。
第十條 各專業班級将學生綜合素質測評成績報學院(系)初審、彙總,再報學生綜合素質測評指導委員會(學生處)審核、備案。
第四章 測評内容及評分标準
第十一條 内容與比例。學生綜合素質測評成績由4部分組成,含:基本素質成績(A)、智育與體育成績(B)、創新素質與實踐能力成績(C),附加分(D),其中A占10%,B占65%,C占20%,D占5%。綜合素質測評成績按百分制計分。
第十二條 基本素質(基礎分68分,滿分100分)
基本素質是指學生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質、協作精神、紀律觀念及校園綜合表現等方面應當具有的、符合高等教育要求和時代特征的基本品質,是學生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道德觀及其行為表現等方面的綜合體現。
(一)思想政治(基礎分12分,滿分20分)
1.熱愛祖國,維護四項基本原則,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不參與任何有損祖國尊嚴、榮譽、利益和危害社會秩序的活動。
2.政治上積極上進,自覺學習馬克思列甯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和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關心時事,積極參加政治學習和相關活動,自覺加強政治修養。
3.遵守校内各項規章制度和管理措施,校園内學習生活表現良好,無違規違紀行為。
加分
1.認真履行團員義務,經考核合格加1分,考核優秀加2分。
2.積極申請加入黨組織,向黨組織遞交入黨申請書,加1分。
3.積極申請加入黨組織,确定為入黨積極分子,加2分。
4.積極申請加入黨組織,被黨組織吸收為預備黨員,加3分。
5.積極參加黨校、團校、入黨積極分子培訓班、黨章或相關理論學習小組學習、表現良好,加1分/項。
6.積極參加學院(系)組織的政策、法規、學習等宣傳活動,加0.5分/次,累計不超2分。
7.其它,加1-2分,由輔導員(班主任)掌握。
減分
1.無故不參加學校、學院(系)組織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動或黨支部、班集體、團支部等組織的集體性政治學習,減2分/次。
2.參與封建迷信或其他不健康活動,減10分/次。
3.其它,減1-2分,由輔導員(班主任)掌握。
資料來源:團委、學院(系)、安全工作處、輔導員(班主任)、任課教師等。
資料負責:團支部書記。
(二)道德品質(基礎分12分,滿分20分)
1.自覺維護社會公德,在公共場所舉止文雅,文明禮貌,愛護公物,敢于同不良行為作鬥争。
2.誠實守信,謙虛謹慎,樂于助人。
3.熱愛勞動,熱心公益,講文明,講衛生,愛護環境,節約糧食,不奢侈浪費。
加分
1.積極參加志願者活動、服務性勞動、義務勞動、美育教育類相關活動以及其他社會公益活動,加1分/次,累計不超5分。
2.參加學雷鋒活動或做好事受到各級政府、社會組織、學校、學院(系)等表揚,加1分/次,累計不超4分。
3.積極參加義務獻血活動,加2分/次。
4.為希望工程做出貢獻,受到表彰,加2分/次。
5.見義勇為、拾金不昧、樂于助人等好人好事受到表揚,加2-5分/次。
6.其它,加1-2分,由輔導員(班主任)掌握。
減分
1.不講社會公德、故意損壞公私财物或破壞環境的,減4分/次。
2.因不負責任、不講誠信,造成不良後果的,減3分/次。
3.未完成學校規定的勞動教育、美育教育等相關活動任務,視情況減1-3分。
4.在勞動教育、美育教育相關活動中表現不佳、造成不良影響的,視情況減1-5分。
5.其它,減1-2分,由輔導員(班主任)掌握。
資料來源:學生處、安全工作處、團委、大學生服務中心、學院(系)、輔導員(班主任)等。
資料負責:團支部書記。
(三)協作精神(基礎分12分,滿分20分)
有集體主義精神,關心集體,能夠參加學校的各項活動和公益性工作,願意為學校和師生服務。
加分
1.非學生幹部承擔學校、學院和班級的公益性工作,加1分/次,累計不超4分。
2.為學校、學院(系)、班級建設提出書面的合理化建議,并被有關部門采納,每項加1-3分,由輔導員(班主任)掌握。
3.其它,加1-2分,由輔導員(班主任)掌握。
減分
1.不參加班級活動,減2分/次。
2.集體觀念不強,破壞集體榮譽和集體利益,減3分/次。
3.與同學發生矛盾不能化解,影響班集體、宿舍團結,減2分/次。
4.不按時值日或值日不認真,減1分/次。
5.其它,減1-2分,由輔導員(班主任)掌握。
資料來源:學院(系)、輔導員(班主任)、學生會等。
資料負責:團支部宣傳委員。
(四)組織紀律觀念(基礎分20分,滿分20分)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無違反校規、校紀行為。
減分
1.上課、開會、早操等缺勤,減1分;遲到、早退,減0.5分/次。
2.無故未按時注冊學籍,減2分/次。
3.慫恿或煽動他人違紀,撥弄是非,減2分/次。
4.其它,減1-2分,由輔導員(班主任)掌握。
資料來源:學生處、安全工作處、學院(系)、輔導員(班主任)等。
資料負責:班長。
(五)宿舍表現(基礎分12分,滿分20分)
遵守宿舍管理規定,按時熄燈就寝,不喧嘩、打鬧,不影響他人的正常學習和休息,不損毀宿舍設備,不違章使用電器,不留宿外人,不晚歸,未經許可不在校外住宿。
加分
1.優秀宿舍的宿舍長,加5分。
2.優秀宿舍的成員,加3分。
3.積極參與宿舍的衛生勞動,加2分。
4.發生在宿舍的其他先進事迹,加1-2分,由輔導員(班主任)掌握。
減分
1.在宿舍使用明火或禁用電器的,減5分/次。
2.熄燈後大聲喧嘩、打鬧等影響他人休息的,減1分/次。
3.不服從宿舍管理人員教育管理的,減1分/次。
4.被通報批評宿舍的宿舍長,減5分/次。
5.被通報批評宿舍的宿舍成員,減3分/次。
6.未經準假夜間晚歸宿舍的,減3分/次。
7.違反宿舍其他規定的,減2分/次。
8.“學期總評成績不合格”的宿舍,宿舍成員每人減3分,學生黨員、學生幹部、宿舍長,每人減4分。
9.本宿舍同學晚歸、夜不歸宿相關信息沒有及時上報給信息員或樓長的,宿舍長、學生幹部和學生黨員減3分/次。
資料來源:學生公寓管理委員會、安全工作處、宿舍管理部門等。
資料負責:班級生活委員。
(六)有以下情況者,基本素質測評計0分,綜合素質測評等級為不及格(綜合素質測評分數低于59分的,以實際分數為準;綜合素質測評分數高于59分的,計59分):
1.違反四項基本原則的。
2.參與有損于祖國尊嚴、利益和危害社會秩序活動的。
3.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受到司法及有關部門處罰的。
第十三條 智育與體育(滿分100分)
根據當學期是否有體育課和體育健康達标測試情況選用以下4個公式之一:
1.智育與體育綜合成績=智育成績*80%+體育課成績*10%+體質健康達标成績×10%(适用于有體育必修課、且有體質健康達标測試的學期);
2.智育與體育綜合成績=智育成績*80%+體育課成績*20%(适用于隻有體育必修課、但沒有體質健康達标測試的學期);
3.智育與體育綜合成績=智育成績*80%+體質健康達标成績*20%(适用于隻有體質健康達标測試、但沒有體育必修課的學期);
4.智育與體育綜合成績=智育成績*100%(适用于既沒有體育必修課的學期也沒有體質測試的學期)。
其中:智育成績=(課程A成績×課程A學分+課程B成績×課程B學分+…)/(課程A學分+課程B學分+…)。注:以上課程A、B…不包括任選課、輔修課、體育必修課。
資料來源:教務處、體育與健康學院。
資料負責:班級學習委員。
第十四條 創新素質與實踐能力(滿分100分)
創新素質與實踐能力是指學生在學習、工作和課外活動中所表現出的創新素養以及運用所掌握的知識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主要考察學生在科技學術、社會工作、文學藝術、文體競賽以及其他實踐活動等方面獲得的成果。
(一)職業技能類(滿分10分)
1.測評内容:包括英語水平考試(CET、TOFEL、GRE等)及其他語種語言水平考試、計算機水平考試、普通話水平測試以及其他參加職業技能培訓且獲得國家認可的職業資格證書的,加分項目要求是學生在完成基本教學要求外,通過自主學習獲得的職業資格證書。
2.計分标準:證書等級由學院(系)學生綜合素質測評委員會按照相關規定、結合證書獲得的難易程度予以認定,參照表1加分。
表1:職業技能類證書加分标準
大學英語CET |
級别 |
CET-4 四級 |
CET-6 六級 |
TEM-8 專業八級 |
分值 |
2 |
4 |
6 |
托福TOFEL |
分值 |
8 |
GRE |
分值 |
10 |
計算機 |
級别 |
二級 |
三級 |
四級 |
分值 |
2 |
4 |
6 |
普通話 |
級别 |
二甲 |
一乙 |
一甲 |
分值 |
2 |
4 |
6 |
專業技能鑒定 |
級别 |
初級 |
中級 |
高級 |
分值 |
1 |
2 |
4 |
其他 |
比照加分 |
資料來源:學生本人提供證書原件。
資料負責:班級學習委員。
(二)學科競賽、科技學術活動類(滿分35分)
1.測評内容:學生參加各類學科競賽、課外科技活動(含創新創業競賽)所獲獎項,或參與科研項目研究、在公開出版的合法學術刊物發表專業學術論文、獲國家發明專利等。
2.計分标準:參照表2、表3加分。不同項目獲獎可累計加分,同一項目獲得不同等級的獎勵隻計最高分。
表2:學科競賽、科技類活動獲獎加分标準
類别 |
獎項 |
國家級 |
省(部)級 |
校級 |
學院(系)級 |
備注 |
獎勵 |
特等獎 |
20 |
18 |
12 |
5 |
科研成果獎可比照加分 |
第一名(一等獎、金獎) |
18 |
15 |
10 |
3 |
第二名(二等獎、銀獎) |
15 |
12 |
8 |
2 |
第三名(三等獎、銅獎) |
12 |
9 |
6 |
1 |
優秀獎、鼓勵獎、入圍獎 |
8 |
5 |
2 |
0.5 |
科研項目 |
科研結項(主持人) |
10 |
8 |
4 |
2 |
第2-3申請人加分減半,其餘不加分 |
成果 |
發明專利 |
獲國家發明專利,第一申請人每項加15分,第二、三申請人加7.5分,其餘不加分。 |
注:團體獎的獲獎成員也按照此标準加分。
表3:發表論文加分标準
期刊類别 作者類别 |
核心期刊 |
一般期刊 |
合法的内部學術刊物 |
獨 著 |
12 |
8 |
4 |
合著(第一作者) |
8 |
6 |
2 |
合著(第二、第三作者) |
4 |
3 |
1 |
資料來源:學生本人提供原件。
資料負責:班級學習委員。
(三)社會工作類(滿分15分)
1.承擔社會工作(滿分10分)
各級各類學生幹部任職滿一學期,經考評合格,按如下标準加分:
(1)校學生會主席團成員、其他校級學生組織主席(主委)、團委學生副書記:加10分。
(2)校級學生組織副主席(副主委)、校青年志願者協會(以下簡稱“青協”)會長、校國旗護衛隊隊長、校學生廣播電台台長、校大學生藝術團團長、學院(系)學生會主席團成員、學院(系)團委(總支)副書記等:加8分。
(3)校學生會部門負責人、校青協副會長、其他校級學生組織的部長、團委各部學生部長、校國旗護衛隊副隊長、校學生廣播電台副台長、校大學生藝術團副團長、學院(系)學生組織副主席(副主委)、學院(系)青協會長、班長、團支部書記、學生黨支部書記等:加6分。
(4)校級學生組織副部長、校青協各隊隊長、校國旗護衛隊班長、校大學生藝術團隊長、學院(系)學生會部門負責人和其他學生組織部長、學院(系)青協副會長、學院(系)團委(團總支)各部部長、各有關社團負責人、學生黨支部副書記等:加5分。
(5)校學生會工作人員,其他校級學生組織、校青協和團委幹事(委員)、學院(系)學生組織副部長、學院(系)青協各隊隊長、校國旗護衛隊成員、校學生廣播電台成員、校大學生藝術團成員、副班長、團支部副書記、學生黨支部委員等:加4分。
(6)學院(系)學生會工作人員、學院(系)青協幹事、學院(系)團委(團總支)學生幹事、班委委員、團支部委員、校報通訊員等:加3分。
(7)課代表、學習小組長、宿舍長等:加1分。
說明:一人兼多職,按單項最高分加。
2.組織和策劃重大活動(滿分5分)
(1)校級重大活動:加2分/次(限校級學生組織主席、副主席、各部部長中的1-2人)。
(2)學院(系)級重大活動:加1分/次(限學院(系)學生會主席、副主席、各部部長中的1-2人)。
(3)班級重大活動:加0.5分/次(限班長、團支書)。
說明:凡在校學生,組織策劃由全校、全學院(系)或全班學生參加并且具有創新意義的重大活動,表現突出,影響較大,由組織活動部門提出加分方案,學院(系)研究确定。
資料來源:學生處、團委、學院(系)、學生組織等。
資料負責:班級組織委員。
(四)社會實踐類(滿分20分)
1.測評内容:
(1)積極參加社會實踐、科技實踐、創新創業類活動及其他社會活動。
(2)獲得優秀團隊或先進個人稱号的。
(3)撰寫調查報告、實踐報告并獲獎的。
2.計分标準
(1)積極參與寒暑假及日常社會實踐活動,加2分/次,上限4分。
(2)大學生創業項目入駐學校、學院(系)孵化基地(衆創空間),分别加6分、4分。
(3)參與社會實踐活動并獲得表彰獎勵的,參照按表4加分。受到學院(系)以上表彰的先進集體或先進個人(特别是各種協會、社團、網站所設獎項)級别需由相應學校主管單位出具加蓋公章的書面認定書。撰寫社會調查報告、社會實踐報告獲獎前兩名作者按相應項計滿分,其他作者按相應項減半計分。
表4:社會實踐加分标準
項目 |
國家級 |
省(部)級 |
市\校級 |
學院(系)級 |
優秀團隊 |
負責人 |
20 |
10 |
8 |
4 |
成 員 |
10 |
5 |
4 |
2 |
先進個人 |
20 |
10 |
6 |
4 |
撰寫的調查報告、實踐報告獲獎 |
20 |
10 |
6 |
4 |
表彰或書面表揚 |
20 |
10 |
6 |
4 |
(五)文體藝術與綜合素質競賽類(滿分20分)
1.測評内容:參加各級各類文體藝術競賽獲獎的,包括國家級、省級、校級部門組織或認可的藝術展演或競賽、各級各類體育競技比賽、辯論賽等活動。
2.計分标準:按表5加分。
表5:文體競賽、綜合素質類競賽加分标準
等級 |
國家級 |
省(部)級 |
市\校級 |
學院(系)級 |
一等獎 |
20 |
15 |
10 |
4 |
二等獎 |
15 |
10 |
6 |
2 |
三等獎 |
10 |
6 |
4 |
1 |
鼓勵獎、紀念獎、 入圍獎 |
4 |
3 |
2 |
0.5 |
注:團體獎的獲獎成員也按照此标準加分。
資料來源:學生處、團委、學院(系)、學生本人等。
資料負責:班級文體委員。
注:各項活動隻加最高分。
第十五條 附加分(滿分100分)
(一)加分
獲得榮譽稱号,對照以下标準加分:
1.國家級:加100分/項。
2.省級:加80分/項。
3.市級:加40分/項。
4.校級優秀學生幹部标兵、優秀團幹部标兵、優秀共産黨員:加30分/項。
5.校級優秀學生幹部、優秀團幹部:加20分/項。
6.校級三好學生标兵、優秀團員标兵:加20分/項。
7.校級三好學生、優秀團員:加10分/項。
8.校級勤工助學先進個人、校級各類星:加5分/項。
9.其它校級榮譽稱号:加3分/項,累計不超6分。
10.校級通報表揚:加2分/項,累計不超6分。
11.學院(系)級通報表揚:加1分/次,累計不超3分。
12.服義務兵役退役複學的學生,複學後第一學期綜合素質測評可按如下标準加分:
(1)基礎分:加60分。
(2)服兵役期間受到“軍”級及以上表彰嘉獎或表彰:加80分/項。
(3)服兵役期間受到“師(旅)”級表彰:加40分/項。
(4)服兵役期間受到“團”級表彰:加20分/項。
(5)服兵役期間受到其餘級别的表彰,加10分/項。
(二)減分
受到學校、學院(系)和班級的處理、處分,按照以下标準加分:
1.班級通報批評:減10分/次。
2.學院(系)通報批評:減20分/次。
3.校級通報批評:減30分/次。
4.警告處分:減50分/次。
5.嚴重警告處分:減60分/次。
6.記過處分:減80分/次。
7.留校察看處分:減100分/次。
資料來源:學生處、團委、武裝部、各學院(系)、輔導員(班主任)等。
資料負責:班長。
(三)學生自評與互評(上限10分)
學生本人和班級綜合素質測評小組對學生近一學期的綜合表現進行評價打分。
1.學生自評打分,上限5分。
2.測評小組打分,上限5分。
(四)輔導員(班主任)及任課老師等評價(上限10分)
輔導員(班主任)及任課教師等對所帶班級學生近一學期的綜合表現進行評價打分,打分區間為0-10分。由學院(系)和班級确定參與評價的人員并具體組織。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以上所涉及的有關活動、比賽,必須是由學校組織的或經學校審批、備案的(由相關部門提供清單)。未經學校批準或備案的,均不得加分。所有加分項目,均需提供證明。
第十七條 凡同一事項同時符合多項加分條件的,隻加減最高分,不重複加減分。
第十八條 各項加減分有效時間均指當學期且隻加減一次,不重複加減分。
因獲獎證書下發較晚導緻在當學期綜合素質測評工作中未能加分的,可以在下一次綜合素質測評工作中加分一次。
第十九條 學期初從其他專業班級轉入到現專業班級的學生(轉專業學生、留級學生等),其綜合素質測評工作一般應在原班級進行,并按照其總評成績在原班級的排序位次(折合成百分比計算)轉移到新的班級,與新班級排序位次最接近的同學并列,同時新班級後續同學綜合測評名次不變。
第二十條 學生畢業前曆次綜合素質測評成績的平均值為該生在校期間的綜合素質測評總成績。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原《bevictor伟德官网學生綜合素質測評辦法》(校學字〔2018〕4号)同時廢止。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學生處負責解釋。